无效施工合同证据指引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 承包人主张其不具有案涉工程所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发包人未举证反驳的,或者发包人主张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包人未举证反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
承包人主张其不具有案涉工程所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而发包人未举证反驳的,或者发包人主张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包人未举证反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借用资质(挂靠)
当事人以案涉合同系无资质、低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有资质、高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名义签订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借用资质人(挂靠人)与出借资质人(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
2.实际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名为其他法律关系(联营、合作、内部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实为挂靠的证据;
3.其他能够证明挂靠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应依法招标而未招标
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应依法招标而未招标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案涉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工程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但发包人未组织招投标;
3.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但发包人确定承包人的方式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但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
四、违反招标投标法之中标无效
当事人主张投标人中标无效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建议举证证明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代理机构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而泄露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㻿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信息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五、违反招标投标法之低于成本价中标
当事人以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建议举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并举证证明中标人完成案涉工程所需要的企业个别成本。
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当事人以案涉工程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案涉工程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案涉工程曾因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证据。
2.对方当事人抗辩案涉工程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未及时办理但已补正有关手续,应当在法庭一审或仲裁庭辩论终结之前提供证据证明。
七、违法分包
当事人以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八、任意压缩工期、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主张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任意压缩工期、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建议从以下情形进行举证:
1.合同约定工期不符合合理工期,违反工程建设现有技术能力和客观规律;
2.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及建筑规范中有关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
2.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未全部完成的但已完工程部分质量合格的证据;
3.参照合同约定能够确定工程价款的证据,如已完工程量、计价标准、签证单、联系单、施工图纸、材料设备进场文件、过程验收证据等;
4.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可举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以及签约时市场价格信息。
二、工程款逾期利息与有效合同不同
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数额、时间、进度和逾期付款利率的约定;
2.存在工程款逾期支付的事实。
三、合同无效,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损失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四、当事人对损失赔偿进行抗辩的,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本方不存在过错或双方均存在过错;
(2)本方虽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存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超出预见范围的事实;
(4)对方当事人对于损失扩大存在过错,以及该损失扩大部分的数额。
五、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
如果存在黑白合同
一、当事人主张存在“黑白合同”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书;
2.经备案的合同;
3.与中标合同、备案合同有关价款、质量及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及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4.中标合同与其他合同均已成立;
5.中标合同的合法性;
6.背离幅度的大小。
二、不影响“黑白合同”的认定
当事人主张不构成黑白合同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1.案涉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
2.其他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是出于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
3.中标合同与其他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
三、“黑白合同”的结算
当事人就“黑白合同”的结算,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双方已就案涉工程达成的结算协议;
2.未达成有效结算协议时,可举证“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其有关结算的具体约定;
3.其他合同与中标合同均无效时,可举证证明具体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4.当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就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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