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名誉权该如何维权?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属于人格利益外化的客观范畴,公民的名誉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公民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随着网络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名誉侵权的案件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侵权形态,而是越来越网络化,例如抖音、快手APP、微信等网络平台常常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载体,侵权者敲敲键盘轻轻松松诋毁他人名誉借此发泄情绪。
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例
原告A与被告B都是从事翡翠行业,都说同行是冤家,二人因网络销售翡翠产生矛盾。B在抖音上发布带有A的视频并在视频中使用侮辱性的言辞,A据此将B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微播视界公司诉至法院,A的诉求为:1.判令B在抖音账号、B的抖音粉丝群以及A、B所在地全国报刊上发布道歉声明为A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字数及内容由法院核实。2.判令B赔偿A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3700元,合计43700元,由微播视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B辩称,B的抖音昵称叫“什么什么鸟”,是A侵权在先,实在气不过B才作出反击。B提供公证书、微信聊天截图、抖音账号及评论截图以及A在快手平台和抖音平台发布的四个视频作为证据,其中在短视频1中A提到“那些网络喷子都不是什么好鸟,什么鸟都是为了引流卖货”,2022年8月23日、8月26日、9月13日,A再次通过抖音APP、快手APP短视频的方式使用B的照片,且使用胖女人等用词。
被告微播视界公司辩称,根据微播视界公司提交的《抖音侵权投诉指引》显示,其明确了投诉渠道指引信息,用户可以根据其设置的渠道依法投诉,A并非通过侵权投诉渠道提交,其所进行的举报也未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及侵权初步证据,该举报不构成有效通知,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无法进行处理。投诉渠道错误不构成有效通知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的先例。微播视界公司称其于2022年9月23 日完成对全部投诉视频的下架,并向法院提交了其邮件回复被侵权人的证据,内容为指引被侵权人进一步向抖音提供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具体链接等。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提供公证书显示微播视界公司公示的《抖音用户协议》《抖音社区自律公约》约定用户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及其违法后果,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同时提供了投诉举报渠道。
法院认为:B在上述案涉视频和案涉言论具有针对A的明显指向,且内容属于具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言辞,已经超过了评价他人的自由言论范围。因此侵犯了姜伟嘉的名誉权。
就微播视界公司是否应该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用户发布的内容并不具有事先的审查义务。本案中,A于2022年9月6日在抖音平台多次进行投诉,后分别进行邮箱投诉,微播视界公司分别于9月14日至9月23日对案涉视频进行下架处理。且本案立案后微播视界公司依法披露案涉账号的用户信息。因此,微播视界公司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故对于A向其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B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抖音账号(昵称:什么什么鸟)发布道歉声明公开向A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A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一审法院将依A的申请,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B负担;二、B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支出3700元,共计13700元;三、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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