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本案当事人黄某一审被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认定犯罪数额2,532,807.62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笔者作为黄某辩护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笔者继续担任黄某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重审一审改判黄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认定犯罪数额165,000元)。判决之日黄某已服刑一年六个月,两个月后即刑满释放。
2: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莫某将其承租的某饲料加工厂,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提供给“阿铁”(在逃)用于存放假冒香烟。被告人黄某受雇于莫某,帮助装卸假冒香烟。2021年3月23日3时许,民警在冯某驾驶的粵 A9GSV8长安牌面包车上查获假冒香烟30件,合计1500条;10时许,民警在饲料加工厂查获假冒香烟共计16个品种,合计16,982条、1,350小盒。经鉴定,上述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532,807.62 元。
黄某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21年7月19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16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笔者担任黄某二审阶段辩护律师。2021年12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笔者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联系某区法律援助处,申请继续指派笔者担任本案重审一审阶段辩护律师。经过重审一审三次公开开庭审理,2022年9月22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2年11月22日,黄某刑满释放。
3: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黄某是否应当对仓库缴获的假烟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4:代理意见
1.假烟老板“阿铁”、“大胖”尚未归案,本案各被告人均为从犯,起诉书在缺乏主犯的情况下对本案各从犯定性有误。
2.无论认定黄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都仅应当对其案发当天参与装卸的假烟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当对66号仓库存放的全部假烟承担刑事责任。
3.黄某较本案其他被告人而言,主观恶性更小、犯罪情节更轻、所起作用更微,所获利益更少,理应得到更轻的量刑。
4.黄某没有参与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也没有为“阿铁”团伙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可以考虑对黄某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参照同案冯某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6.如果合议庭坚持认为黄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请考虑本案存在从犯、未遂两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判决结果
01:一审
1.被告人莫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万二千元。
2.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3.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4.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2:二审
1.撤销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2.发回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3:重审一审
1.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被告人莫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
3.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6:案例评析
本案存在诸多难点:
1.原审一审认定黄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数额超过20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从犯情节降档处罚,最低刑期为7年,原审一审按照该档起刑点对黄某判处7年有期徒刑。
2.原审一审阶段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3.二审不开庭审理,笔者通过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进行辩护,将案件发回重审。
4.案件发回重审后,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对黄某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犯罪数额为165,000元,改判刑期为一年八个月,黄某实现“实报实销”。
5.本案并非全案改判,在涉及黄某部分的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黄某是全案四人中唯一一个罪名、犯罪数额、刑期均获变更和改判的。
在辩护过程中,笔者运用思维导图列明各被告人从属关系,制作表格对比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提供登载于《人民司法》的理论文章供合议庭参考,在本案其他同案犯未获实质性改判、涉及黄某部分事实和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从罪名、犯罪数额、同案对比、减刑适用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立体辩护,突破原审一审辩护思路,说服合议庭,实现了黄某的个人改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7:办案总结及意义
烟草类犯罪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处理相关案件时,确定罪名非常重要。
本案原审一审判决中,在主犯未归案的情况下,对四个从犯分别判处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经有所不妥,被同一主犯雇佣的三个从犯被判处不同罪名,进一步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笔者以此为突破口,撬动案件发回重审,并最终为黄某实现逆转改判。至于黄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持保留意见,只是鉴于黄某确实存在一定的犯罪帮助行为,且一审认罪认罚、二审时已经服刑八个月,笔者在无罪辩护和变更罪名辩护之间选择了可能对黄某更有利的辩护策略,并不代表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如果能在更早的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或可取得更佳的辩护效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实现数额、定性、量刑三项逆转
作者:陈丽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引言 本案当事人黄某一审被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认定犯罪数额2,532,807.62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笔者作为黄某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