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重视。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商标权缺乏深入认识,商标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仅陕西省各地法院2017年做出的关于商标权侵权的判决就多达254件。本文分为两部分的内容,一个是陕西2017年商标侵权大数据分析报告,一个是梳理出商标侵权案件的实务指引,旨在归纳总结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并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意见。
此次检索使用的是alpha法律检索系统,检索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搜索关键词为:“商标权”、“陕西省”、“2017年”、“民事”、“判决”,搜索结果为254件。案由主要分为三大类: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54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4件)、侵权责任纠纷(1件)。通过筛选,排除案由不涉及“商标侵权”的以及不具有代表性的32份判决书,本文以剩下的222份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案由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一、陕西2017年商标侵权特点分析
1.审级分布
在222份判决书中,一审终结的案件数量为196件,约占88%,二审终结的案件数量为26件,约占12%。由此可见,商标权侵权案件,只有少部分当人在一审之后继续上诉。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已经比较成熟,能够被当事人接受;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对纠纷能够尽早解决的期许。

2.裁判结果分布
(1)一审裁判结果: 我们把一审裁判结果分为两类,“全部/部分支持”和“全部驳回”,其中,全部/部分支持对共183件,占95%,全部驳回的共9件,占5%。 由此可见,法院支持多数当事人的多数诉求,极少有全部驳回,当事人的商标权能够通过诉讼得到有效保护。

(2)二审裁判结果:把二审裁判结果分为两类:“维持原判”和“改判”,“维持原判”的共23件,占88%,“改判”的共3件,占12%。由此可见,一二审审判观点和尺度相对一致,商标侵权疑难案件相对较少。

3.涉诉主体分布
涉诉主体按照行业占比从高到底依次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占95%。由此可见,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生产和销售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4.赔偿金额分布
(1)请求赔偿金额分布:在222份判决中,原告均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请求赔偿数额分为三档:1-10万元,10-50万元,50万元以上,所占比例依次为87%、10%,3%。由此可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大多在10万以下,商标侵权的规模比较小,这与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同时也反映出原告可提供的索赔证据明显不足。

(2)判决赔偿金额分布:在222份判决中,去除全部驳回的9件以及驳回赔偿请求的3件,其他案件均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为四个档次:10万以上,5万到10万,1万到5万,1万以下,占比依次为0.4%、4.6%、14.9%、80.1%。由此可见,80%的获赔额在1万元以下,侵权规模小以及原告缺少索赔证据从而导致索赔金额不高是主要原因,也反映出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不高。

5.审理期限分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内审结。”如下图所示,94%的案件能够在六个月内审结,由此可见,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压力不大。

6.侵权事由分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共包括九类,其中侵权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案件有181件,占81%;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案件有30件,占1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案件有11件,占5%。近似侵权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主力军,占比82%,销售侵权和突出使用侵权共占比18%,因此,商标近似的判定以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核心。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实务指引
结合上述数据分析,我们梳理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实务要点,同时结合我们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我们梳理出商标侵权纠纷的实务指引,希望能够对广大律师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原告身份的确定
商标侵权案件的原告包括注册商标权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1、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2、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与注册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自行起诉;
3、普通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经过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为了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就要结合上述身份要求,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和授权证明文件。
(二)被告身份的确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标识伪造、制造以及销售者、商品的运输者、仓储者、邮寄者、提供经营场所者、网络平台均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应结合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确定不同侵权情形的适格被告。
(三)管辖的确定
1、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陕西省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和雁塔区人民法院也有一定的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已于2018年2月24日成立,隶属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陕西省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发生在西安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发生在西安辖区内的商标侵权案件,除了一审在碑林法院和雁塔法院受理的以外,以后将在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统一受理和审理。
2、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而侵权行为地具体又包括实施地(生产、销售)、储藏地、扣押地,以上四个地域均可以作为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起诉时选择起诉法院的选择。
(四)诉讼请求
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主张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被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五)原告的举证要求
原告须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索赔证据、合理支出证据等四个方面的证据。权利证据旨在证明原告是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具有起诉的权利;侵权证据旨在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索赔证据旨在通过证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标准等帮助人民法院用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合理支出证据旨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票据证据。
此外,如果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原告还可以举出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恶意及其侵权情节严重等方面的证据,以促使人民法院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判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六)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首先,审查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及效力;其次,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第三,确定被控侵权对象,包括商标标识,使用商品或服务;第四、具体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之一。
(七)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商标侵权一共规定了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九)商标类似的判断
1、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2、类似服务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3、商品与服务类似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以上判断可以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在时间判定的过程中也可以突破该分类表,只要能够证明或者论证清楚容易造成混淆即可。
(十)商标侵权的抗辩
在原告起诉的情况下,作为被告如何区应诉,就涉及如何进行商标侵权有效抗辩的问题,经过我们的梳理,常用的商标侵权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抗辩:主要从商标权利的有效性以及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等方面来判断。
2、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主要是证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
4、非商标侵权抗辩:实践中,还有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作为被告的抗辩就可以进行非商标侵权抗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抗辩往往是阶段性的胜利,原告还可以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主张,届时被告还需进行新一轮的应诉。
5、合理使用抗辩:如果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诚实信用和善意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石;利益平衡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落脚点。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应在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的基础上展开。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实质性妨碍商标权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引起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并造成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是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客观标准。
6、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7、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予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8、先用权抗辩: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主体仅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
9、权利人未实际使用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予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十一)商标侵权的赔偿规则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首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其次,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该条还规定了针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该条还规定了关于赔偿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当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六,该条还规定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就维权合理开支而言,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此次检索使用的是alpha法律检索系统,检索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搜索关键词为:“商标权”、“陕西省”、“2017年”、“民事”、“判决”,搜索结果为254件。案由主要分为三大类: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54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4件)、侵权责任纠纷(1件)。通过筛选,排除案由不涉及“商标侵权”的以及不具有代表性的32份判决书,本文以剩下的222份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案由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一、陕西2017年商标侵权特点分析
1.审级分布
在222份判决书中,一审终结的案件数量为196件,约占88%,二审终结的案件数量为26件,约占12%。由此可见,商标权侵权案件,只有少部分当人在一审之后继续上诉。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已经比较成熟,能够被当事人接受;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对纠纷能够尽早解决的期许。

2.裁判结果分布
(1)一审裁判结果: 我们把一审裁判结果分为两类,“全部/部分支持”和“全部驳回”,其中,全部/部分支持对共183件,占95%,全部驳回的共9件,占5%。 由此可见,法院支持多数当事人的多数诉求,极少有全部驳回,当事人的商标权能够通过诉讼得到有效保护。

(2)二审裁判结果:把二审裁判结果分为两类:“维持原判”和“改判”,“维持原判”的共23件,占88%,“改判”的共3件,占12%。由此可见,一二审审判观点和尺度相对一致,商标侵权疑难案件相对较少。

3.涉诉主体分布
涉诉主体按照行业占比从高到底依次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占95%。由此可见,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生产和销售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4.赔偿金额分布
(1)请求赔偿金额分布:在222份判决中,原告均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请求赔偿数额分为三档:1-10万元,10-50万元,50万元以上,所占比例依次为87%、10%,3%。由此可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大多在10万以下,商标侵权的规模比较小,这与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同时也反映出原告可提供的索赔证据明显不足。

(2)判决赔偿金额分布:在222份判决中,去除全部驳回的9件以及驳回赔偿请求的3件,其他案件均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为四个档次:10万以上,5万到10万,1万到5万,1万以下,占比依次为0.4%、4.6%、14.9%、80.1%。由此可见,80%的获赔额在1万元以下,侵权规模小以及原告缺少索赔证据从而导致索赔金额不高是主要原因,也反映出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不高。

5.审理期限分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内审结。”如下图所示,94%的案件能够在六个月内审结,由此可见,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压力不大。

6.侵权事由分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共包括九类,其中侵权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案件有181件,占81%;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案件有30件,占1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案件有11件,占5%。近似侵权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主力军,占比82%,销售侵权和突出使用侵权共占比18%,因此,商标近似的判定以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核心。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实务指引
结合上述数据分析,我们梳理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实务要点,同时结合我们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我们梳理出商标侵权纠纷的实务指引,希望能够对广大律师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原告身份的确定
商标侵权案件的原告包括注册商标权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1、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2、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与注册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自行起诉;
3、普通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经过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为了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就要结合上述身份要求,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和授权证明文件。
(二)被告身份的确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标识伪造、制造以及销售者、商品的运输者、仓储者、邮寄者、提供经营场所者、网络平台均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应结合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确定不同侵权情形的适格被告。
(三)管辖的确定
1、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陕西省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和雁塔区人民法院也有一定的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已于2018年2月24日成立,隶属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陕西省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发生在西安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发生在西安辖区内的商标侵权案件,除了一审在碑林法院和雁塔法院受理的以外,以后将在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进行统一受理和审理。
2、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而侵权行为地具体又包括实施地(生产、销售)、储藏地、扣押地,以上四个地域均可以作为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起诉时选择起诉法院的选择。
(四)诉讼请求
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主张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被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五)原告的举证要求
原告须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索赔证据、合理支出证据等四个方面的证据。权利证据旨在证明原告是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具有起诉的权利;侵权证据旨在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索赔证据旨在通过证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标准等帮助人民法院用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合理支出证据旨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票据证据。
此外,如果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原告还可以举出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恶意及其侵权情节严重等方面的证据,以促使人民法院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判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六)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首先,审查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及效力;其次,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第三,确定被控侵权对象,包括商标标识,使用商品或服务;第四、具体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之一。
(七)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商标侵权一共规定了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九)商标类似的判断
1、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2、类似服务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3、商品与服务类似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以上判断可以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在时间判定的过程中也可以突破该分类表,只要能够证明或者论证清楚容易造成混淆即可。
(十)商标侵权的抗辩
在原告起诉的情况下,作为被告如何区应诉,就涉及如何进行商标侵权有效抗辩的问题,经过我们的梳理,常用的商标侵权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抗辩:主要从商标权利的有效性以及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等方面来判断。
2、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主要是证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
4、非商标侵权抗辩:实践中,还有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作为被告的抗辩就可以进行非商标侵权抗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抗辩往往是阶段性的胜利,原告还可以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主张,届时被告还需进行新一轮的应诉。
5、合理使用抗辩:如果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诚实信用和善意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石;利益平衡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落脚点。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应在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的基础上展开。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实质性妨碍商标权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引起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并造成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是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客观标准。
6、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7、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予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8、先用权抗辩: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主体仅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
9、权利人未实际使用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予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十一)商标侵权的赔偿规则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首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其次,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该条还规定了针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该条还规定了关于赔偿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当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六,该条还规定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就维权合理开支而言,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