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年龄段多集中在中年阶段,对于该类人员,因受害人未达到退休年龄,可推定具有劳动能力,即使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工作状况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主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年龄段多集中在中年阶段,对于该类人员,因受害人未达到退休年龄,可推定具有劳动能力,即使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工作状况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因此,在发生事故后,该类人员主张误工费的主张往往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如受害者系退休人员的情况下,因法律上已推定其不具有劳动能力,能否主张误工费在实践往往会存在两种意见:
意见归纳



  1. 退休年龄,无法主张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无法主张误工费。

  2. 不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仅是从法律上推定其不具备劳动能力,且法律并未排斥退休人员继续提供提供劳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亦未将该类人员排除在外。因此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实在事故前有稳定的工作并有相应收入的,即应当认定其存在劳动能力并应当支持误工费。
    司法观点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多支持第二种意见,即即使受害人系退休人员,但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事故前有工作且有收入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误工费。
    案例讲解
    如笔者团队代理的案件中,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03号中判决书中认为“关于桂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是否有工作的事实认定问题。桂华英一审提供的《劳务协议》《工作证明》《工资单》足以证明桂华英在2016年5月25日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前是有工作且收入为每月3300元的事实,根据桂华英的伤情,桂华英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其不能工作减少收入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一审按每月3300元的标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桂华英定残前一日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出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以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4393号判决书中认为“邱某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主张误工费按月工资2200元计算,提供了《员工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误工期,计算住院21天及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共111天,误工费共计8136.3元。”
    但是,如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的,法院大多不会支持误工费的主张。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114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受害人无法提供备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工资签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工作收入情况,对伤者主张的误工费,花都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即使受害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提供工作证明、劳动(务)合同、工资收入流水、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前有工作及收入,从而主张误工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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