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8日,兰州市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与甘肃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甘肃某工程公司负责兰州某广场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后该项目于2015年7月竣工,2016年11月9日进行预验收结束后,某工程公司即将该项目交付使用。某开发公司未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且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兰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某工程公司遂向本会申请仲裁。
某开发公司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条约定双方出现争议时由“兰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是指向主管机关申请调解的约定,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故请求本会裁决不予受理。
裁决结果
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异议决定,认定某开发公司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本会认定
本会认为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由兰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该仲裁协议的本意应为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兰州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而并非仅为狭义上的“调解”;该仲裁协议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法律要件,并无《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某开发公司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典型意义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需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前提。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构成了解不够,经常会产生仲裁协议的内容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引起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异议。通常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没有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中只写“本合同发生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或“仲裁解决纠纷”,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2)选定的仲裁机构名称错误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如在仲裁协议中把“兰州仲裁委员会”写成“兰州经济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只能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一个完备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2)请求仲裁的事项,即就什么事项进行仲裁,如付款问题、质量问题等;(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具体选定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此外,还要注意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应当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兰仲提醒
市场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时,要注意明确仲裁机构名称的全称。建议直接引用仲裁机构在官网或公众号上登载的示范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名称,规范表述相对,避免产生争议。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及时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如何认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8日,兰州市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与甘肃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甘肃某工程公司负责兰州某广场综合改造项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