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红包飞一会儿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过年给红包,贯穿华夏历史的春节惯例,更被互联网赋予了新的色彩。

过年给红包,贯穿华夏历史的春节惯例,更被互联网赋予了新的色彩。自从有了网络红包,今年的红包是满天飞:支付宝、微信、手机QQ、微博、百度、陌陌、美团、挖财、陆金所、滴滴、快的、银行以及各企业都加入了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真的是福利大派送吗?自然不是,网络红包的背后是移动支付市场的激烈竞争,更是各大企业市场促销大战。这与传统的满就送等系列促销手段的本质是一样的。
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专业从业者,我们虽然知道2015年的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会更加,对于普通客户来讲,天上真的掉馅饼,这是好事,我们也希望这红包能再飞一会儿。但我们更加关心的是,这满天飞的红包背后可能存的法律风险管理,尤其是本着“用管理的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工具弥补管理缺陷”的理念,自然愿意用圆锥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之圆锥体法律风险管理法对红包进行一番分析。
首先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包括信息安全、支付安全及诈骗安全。我们先来说说信息安全。抢红包往往需要抢红包者输入一堆关于自己的真实信息,而互联网朝代的企业都看到了用户信息、用户数据潜在的巨大价值,但对于如何保护好用户信息的观念和技术都处于滞后甚至是放任的状态。连马云在回答用户信息安全问题时的答案就是“这个问题就留给下一代去解决”。所以,做为抢红包的普通用户,一定不能忽视存在于“抢红包”背后的安全隐患,以信息和隐私换金钱,万一日后隐私被泄露、信息被转卖呢?别忘了,我们去买车买房之后所获得的特别待遇;别忘了,媒体经常报道的因为信息被泄露而带来的卡内金钱的莫名消失。所以,我们在抢红包时,不要不分青红皂白,见红包都抢。当然,作为发红包的企业,真的可以随意使用用户的信息吗?答案也是否定的。获取用户信息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好用户的信息,除了自己的合法使用外,不得将客户的信息泄露、出售及非法提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所以,企业在发红包时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包括马云在内也不能把一问题真的交给下一代办理,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再来说说支付安全。目前的互联网支付功能并不成熟,无法完全保障多刺支付的安全,媒体常有报道。用户应当保持审慎,不要被红包冲昏头脑。要知道我们在抢红包输入的姓名、手机号、绑定的银行卡等信息都将保存在后台系统。若是有人图谋不轨,这些信息可能会被不法利用,从而直接威胁到我们的资金安全。
在安全方面,我们最后来说说诈骗。骗局无孔不入,如此热闹的“抢红包”自然不会被骗子放过。据我们总结分析,当前在“抢红包”现象中,最有可能骗局有三:一是通过抢红包植入木马病毒,然后利用病毒盗取涉事银行卡内的资金金;二是钓鱼式的“抢红包”,利用我们的粗心大意,与真正的发红包机构十分酷似的帐号发生“抢红包”行为,然后下手;三是互联网上常见的诈骗手段,套取我们的银行卡号及密码。所以,我们在抢红包的时候一定要瞪大眼睛,不要被骗。
其次我们谈谈成本问题。从收红包者的角度讲,红包所得为偶然所得,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发红包者代扣代缴,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纳税义务人为获得红包者。但从发红包者角度讲,发红包行为可以为赠与。若为赠与,则发红包的赠与并不是公益性赠与,自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如果是这样,发红包的企业就只能用税后收益发放,由此带来的成本是企业不愿意接受的。不过,企业也可以将发红包行为作为促销、宣传,则其发放红包的成本可列入广告费和宣传费。当然,由于广告费的扣除条件比较严苛,从目前红包的发放行为看,难以列入广告费进行扣除。但是,列入企业宣传费,尤其是列入促销费用是可行的。
第三我们谈谈文化。企业发红包自然是与其形象、文化要息息相关,如果发红包的行为给发放者不能带来正能量的宣传,自然是企业不想要的。企业在发放红包时要既达到促销之目的,又要树立企业的正能量形象。比如淘宝、支付宝及快的的发红包,在杭州会形成“马云发红包”、“马云请客”等正面形象的宣传。
最后我们谈谈发红包的细节。无论安全,还是成本与文化,在发红包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细节没有做好,就会带来相反的结果。所以,发放红包的企业要注意发红包过程的细节处理。如对收集到的用户信息要建立妥善的保管及使用的制度,不能让第三方窃取,不能让自己的部下成为见利忘义的违法犯罪者。我们建议发红包者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保护好相应的用户信息。再如对红包发放过程中的记录及支付凭证要系统整理,形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记录,以便妥善处理税务处理。再如对红包的发放行为要融入企业文化,用植入广告、繁琐的游戏手段未必对树立企业形象有益,春节期间的发红包应当简单直接为好,让潜在的用户用最简捷的途径就能获得红包是最佳的。当然在发放红包过程中植入企业口号式的企业广告语进行自我宣传是可行的。
智仁律师认为,用以“安全、成本、文化及细节”为要素构建的圆锥体法律风险管理方法,打造以“交易、财税、技术和用工”为要素构建的圆锥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的法律风险就能得以有效管理。智仁律师愿天下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都能有效。更祝愿天下的企业都愿意在春节期间大发红包,而且这种红包的发放行为成为中国春节的新习俗。更愿阅读本文的您,在2015年获得更多更大的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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