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暑假期间,未成年人出行和活动频繁,如何保障他们的安全,成为每个家长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与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答大家的疑问,我们邀请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李腾法官和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郁俊杰律师。通过他们的专业见解和实际案例分析,希望能够为各位家长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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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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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组织聚餐饮酒,
导致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
甲(17岁)、乙(17岁)系同学关系。2021年7月14日下午,乙约甲聚餐饮酒,甲驾驶其父母的小型轿车,乙驾驶电动车,二人在饭店聊的兴起,喝了五六瓶啤酒。后甲驾驶小型轿车离开饭店。乙随后也驾驶电动车离开。17时30分许,甲驾车与丁同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丁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丁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甲无证驾驶及醉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无责。甲的母亲为涉案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
后丁的父母向法院诉请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主张甲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醉驾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甲的母亲未对车辆尽到监管义务,甲的父亲对其未成年的儿子甲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其无证醉驾,乙与甲一起喝酒且对无证醉驾的甲未加劝阻,乙的父亲未尽到监护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认为甲系未成年人无证醉驾,其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费用,商业险因已经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而免赔。乙及其父亲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乙也是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车上,没有过错;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确认乙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乙及其父亲的诉讼请求。
郁俊杰律师说道,该案最后的裁判结果是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甲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50%责任,由其监护人履行。作为车辆管理使用人甲的父母,因未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具有明显过错,被判决承担40%的责任。乙作为组织者,未履行劝阻义务,以致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被判决承担1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履行。
李腾法官解释道,这个案子中,关于事故发生时未乘坐事故车辆的未成年饮酒组织者乙及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载明乙承担事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事发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非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判定,是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非单纯以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载明的事故原因是“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乙作为饮酒组织者,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他年龄和智力程度,应当能够预料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他负有劝阻甲酒驾的义务,但并未尽到该义务。乙的监护人,并未对乙的组织饮酒行为尽到有效监护义务。考虑乙作为组织者,未履行劝阻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郁俊杰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酒局组织者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的,其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李腾法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不能代替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司法实践中,聚餐饮酒的召集者、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醒、通知义务。组织饮酒过程中,如发现饮酒者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予以提醒,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知其亲友或单位、医院等相关部门;二是扶助、照顾义务。组织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因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饮酒者应给予扶助、照顾;三是劝阻、护送义务,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召集组织者应妥善安排安全护送醉酒者,并劝阻其酒后行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监督义务,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引导以及其他有效途径避免或减少损害发生,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02
游玩安全
News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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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
侵权责任篇:关于“旅游者户外登山遇险,旅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案
2019年11月,李某梅报名参加由旅行社分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旅游当日13时40分左右,李某梅一行16名游客在两名领队的带领下登上山顶,在山顶休息过程中,李某梅前往悬崖边一块大石头上准备拍照,后不慎坠落悬崖。李某梅遇险后,旅行社分公司的两名领队下山施救,并拨打救援电话。因山地救援困难,李某梅直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才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梅的继承人将旅行社及其分公司诉诸法院,主张旅行社分公司组织游玩的地点是未经开发的野山,李某梅坠崖的原因系当时天气有风,拍照时突遇大风,将其吹落悬崖。旅行社分公司作为该旅游项目的组织者,没有告知攀爬野山的风险,也未考虑到天气情况,指派的两名领队无导游资质且也是第一次爬这座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李某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国家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大风预警通知》、随团其他游客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事故发生时的事实情况。
二被告辩称:一、旅游地点属于旅游景区,李某梅的坠崖与大风天气无关,其系因自行偏离路线前往悬崖边拍照才失足跌落。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第八条责任免除的规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 疾病、自甘风险等)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据此,二被告主张李某梅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其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案发地无具体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李某梅坠崖地位于山顶,事发时气象局已发出大风预警,旅行社分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其应当预见到组织野外登山旅游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及人身之风险,并据此判断是否应当停止山地户外活动或作出其他防护措施。然而旅行社分公司却忽视了天气和地形因素,指派了无当地旅游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人员领队,其行为存在过错。虽然领队在李某梅遇险后及时施救,但在李某梅脱离队伍拍照时,未及时制止,旅行社分公司亦未在旅游过程中进行风险告知和警示,故旅行社分公司应当对李某梅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依据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责任,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李某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在山顶游玩时,为了追求拍照效果,自行脱离队伍,偏离登山主线路,不顾危险而站在悬崖边的岩石上,最终不幸遇险,亦有过错。所以最终判决李某梅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旅行社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另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分公司作为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产生的赔偿责任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的部分,由旅行社承担。
李腾法官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综合考量的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的义务,这种义务的设立是考量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具体是指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管理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有规定。认定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时,考虑的内容一般包括两方面,一个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类似场所里面是否有合格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救护设备和人员储备等等;另一个方面是软性要求,类似前案中要注意到大风预警,做到提示和相应对策,领队没有资质也没有经验,登山过程中也没有对离队的人员有一个及时的关注和制止等等。暑假期间,各类暑期班夏令营等类似组织方,在组织大家登山或者其他集体活动时,一定要有各种预警和备案,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一个身体素质和特点。
李腾法官提示:夏季溺水高发。据统计,溺水已成为我国儿童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死因,全国每年约有5.7万人溺亡,其中14岁以下的占比高达56.58%。虽然各媒体、部门、学校均大力宣传防溺水知识,但暑期开始至今,各地仍时有溺亡的不幸消息传来。父母不仅是孩子血缘上最亲近、最信赖的人,往往也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法官在此提示:
◆ 看护照料要专心——儿童溺水预防最重要的是有效看护,当你的孩子在水中时,必须有专人看护,不要自己看书或玩手机。溺水随时可能发生并且溺水过程很快。
◆ 选择水域要精心——带孩子去正规的泳池游泳,了解清楚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是否有专业救生员等情况,不要带孩子去不明情况的水库、湖泊、河流等危险的地方游泳;
◆ 游泳准备要细心——下水前确保孩子已掌握涉水安全的技能并已做好热身,儿童的水上游泳玩具不能替代标准的漂浮设备、学习急救知识;
◆ 教育孩子要耐心——对孩子外出要知去向、知归时、知同伴、知内容,告知孩子应在家长或成年监管人看管下参加水上活动、不允许单独或与其他伙伴一起去水边玩耍或游泳,尤其是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要立即寻求成年人帮助。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News
游玩期间还有旅行团解约、强制消费等问题的处理
郁俊杰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首先,消费者应尝试与旅行社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权益,包括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2、保留证据:在遭遇强制消费时,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或购物小票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3、投诉与申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出事地的旅游局,旅游公司所在地的旅游局,导游所在地的旅游局)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途径:若旅行社存在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5、报警:在遭遇导游辱骂、暴力等行为时,应立即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防止旅行社通过不正当手段诱导旅游者进行不必要的购物或参与额外付费项目,从而确保旅游者的消费自主权。具体而言,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也不得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除非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明确要求,且不影响到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如果旅行社违反了这一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额外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旅游者在遇到“被购物”情况时的权利保护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还规定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遵守的其他原则,如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以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03
网络安全
李腾法官介绍,网络暴力的例子数不胜数。前一段时间17岁的姜萍以全球第12名的成绩入围阿里数学竞赛决赛,成为史上第一个打进决赛的中专生。然后开始就有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在网上愈演愈烈……爱心暑托班期间,一个四年级小学生遇到了网络诈骗,骗局是免费抽中绝顶武器,需要支付手续费,骗子索要身份证和验证码等等。
郁俊杰律师提示:暑假是很多刷单类、兼职类网络诈骗的高发期。暑假期间学生生活费降低,但是又有着很多空闲的时间。骗子便利用这一点在网络平台、招聘软件上发布兼职广告,打着零门槛、日结、手机即可完成的幌子,通常是以刷单、打字录入员为名头。受骗者入局后通常被要求缴纳入会费、保证金等等,当想要取回时还会以达到某一金额才能提现而诱导继续缴费。刷单类的还会让受骗者在正规购物平台购买价格虚高的伪劣商品、甚至是在平台上用“打白条”、“花呗”等方式购买,承诺收货后加倍返还,通常受骗者会因为是正规购物平台而掉以轻心,实际收货后却发现已经联系不上对方了。
李腾法官指出,最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退费的案子越来越多。2023年初一批未成年原告起诉某一游戏公司退款的案子数量有较为明显的上涨。通过集中研判,我把短期内起诉到法院的二十多个案子都理了一遍,然后挨个电话沟通,了解原告们的具体情况,发现基本上都是外省市,留守家庭子女居多,因家长们监护教育不到位,子女使用家长的身份信息注册登录游戏然后短期内通过手机、平板等端口多次充值,等到家长们发现钱款被大笔用来充值游戏的时候基本上都过去了几个月,然后向游戏公司申请退款。短期内该类案件数量有明显涨幅的主要原因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申请退款之后,因未能对子女做到较好的沟通教育,在申请退款的过程中原告又充值消费了,游戏公司因此拒绝继续退款。沟通过程中,大部分家长对于自己在教育方面的不足还是能认识到的。我还上门调研跑了一趟游戏公司总部,在跟他们法务总深入沟通之后,发现游戏公司整体上也是配合的,愿意解决这些纠纷,但是他们也陈述了自己的难处和具体缘由。
经过各方沟通,我们一方面给游戏公司发司法建议书,要求他们在敏感时间节点、对于敏感人群尽到最大的提示告知义务,简化退款流程、完善多种客服售后、增加专业纠纷解决小组等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我们制作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希望他们对于子女的教育引起足够的重视,意识到自己的不足。
郁俊杰律师表示,近期出现了一种“直播拆卡”的直播形式。观众在直播间不打赏,而是购买各类游戏、明星IP主题的卡包,由主播当场拆开。这些卡包单次金额在5至20元不等,初期未成年人消费金额不大,很多家长即使发现了,并不会太过关心。但是这样的直播利用了人们的赌博心理与攀比心理,有一定程度的成瘾性,很容易发展成一次购买十几包,甚至购买整盒的冲动行为。这时候家长也会面对退款难题。
网络监管的手段是滞后的,而现在网络上各种手段迭代过快,家长要积极主动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来帮助未成年人防范。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直播打赏这类情况,家长通过投诉、诉讼等渠道退回钱款,终归是治标不治本。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子女实质关心和教育,多观察和留心子女的动态,掌握其学习进度与接触各种事物,帮助其学会分辨和选择,引导其接触利于成长的知识与事物。此外家长还应加强对家庭内部个人信息和财务的管理与保护,应提起更多注意,提高风险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利用家长身份信息注册游戏绕开监管、超额充值的情况。同时,游戏公司及直播平台管理也是关键。平台必须担负起相应管理责任,通过完善机制保障各方利益,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对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积极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设定面容解锁付费、诱导打赏语言监测、大额打赏充值触发提示等措施,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可操作性,并对他们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及时提示。
此外,国家应尽快落实有关规定,严格监管部分运营平台可借助游客模式进行支付的问题,相关运营平台也应以身作则,及时对平台支付模式作出调整。对于未成年人冒充家长玩游戏的问题,可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功能进行规避。
最后,学校和社会也应负起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引导,让未成年人多多参与到现实事务中来,培养更加利好的兴趣爱好。

小贴士
家长责任:加强沟通,教育孩子安全出行,避免危险行为。
未成年人需知:远离酒精和无证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公共场所注意:留意安全提示,遇到危险情况及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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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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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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