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税收红利?不过是新瓶装陈酒!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昨天开始,朋友圈刷屏最新房产继承、赠与的税收红利,非常热闹。有关部门这回一不小心担任了一回标题党,网友所谓的税收红利新政其实只是新瓶装陈酒——换了个名字。

昨天开始,朋友圈刷屏最新房产继承、赠与的税收红利,非常热闹。有关部门这回一不小心担任了一回标题党,网友所谓的税收红利新政其实只是新瓶装陈酒——换了个名字。《千与千寻》国内首映,宫崎骏一再强调不要忘了自己的名字,看来名字真的很重要,无论是人名还是税种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几种无偿赠与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取消了之前无偿赠与房屋视同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之后的房屋无偿赠与和继承过户,房地产交易中心凭相关公证书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这在当年已经是重大利好,为受赠人免除了转让价格差额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同样是两部门,2019年6月13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房屋赠与的税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这两个公告一回事吗?是的,这回的公告并非首次规定对亲属间的产权房屋赠与免税,除了税收项目有改变,并没有其他变化。
那么两部门为什么还要发这么一个公告呢?因为2018年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将之前11项所得项目调整为9项,“其他所得”项目被删除。所以,这次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重新做出规定: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由之前的“其他所得”变更为“偶然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关于受赠人之后转让无偿受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缴纳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如何理解呢?有3点需要注意:
1、取得的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的实际购置成本,和受赠人在赠与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税务机关如果认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主动调整转让的价格。
3、转让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转让价格-原捐赠人实际购入价格-赠与和转让时的税费)*20%。
另外,该公告第五条确定新规的执行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并且对一些原按 “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列举如下: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所列举的个人所得项目都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收到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房屋买卖合同解约收取的违约金,今后都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都是实实在在的税收政策红利!
真相大白了。相关政策存续已经有一段时间,并非新的税收政策红利。但是大家欢欣鼓舞的背后,说明税收政策红利的落地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这是一个税务征收严管的时代,当然也是税收惠民的时代,符合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都可以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只是政策需要专业解读,也需指导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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