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业务风险与应对系列:海关申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15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15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一规定是对申报不实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海关申报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海关申报并非只是商品归类(HS编码)及商品价格等在前述第15条中明确规定的申报项目,还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可能包括诸多体现在报关单当中的具体申报要素,例如商品的外观、成分含量、级别、用途、甚至运输工具、品牌等等,细节很多,因此大量的进口企业会在海关申报环节出现各种各样的申报问题。
申报问题的分类及后果
而海关在执法过程中,会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如果企业的申报问题属于轻微过失但不违法的(通常是没有主观故意的纯技术性的失误,比如明显的笔误等),海关一般将其定性为申报错误,不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构成前述第15条规定的情形的,但当事人不存在走私的故意,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而被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该走私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追诉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犯罪,而被处以刑事处罚。
申报不实行为
在申报不实的行为中,最为轻微的是第一类“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对于属于海关统计范围的要素,如果企业申报不实,就可能构成该类违法行为。当然,通常影响海关统计的同时也会构成其他申报不实,如影响许可证管理、影响税款征收、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等,这种情况下,会择重处罚。对于第二类“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则属于一项兜底条款,凡不属于其他行为的原则上均可归入该类行为。违反这两项时,不考虑具体的货物价值,而是按件处罚,每一件“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类“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是指许可证件本身申报不实的情形,违反该项时,“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这时的计算依据是“货物价值”。但如果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行为,则要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3条第14条[1]进行处罚。第四类“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通常是指由于申报的价格、数量、原产地等不实而导致的影响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款的征收、特别是少缴税款的行为。违反该项时,“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这时的计算依据是“漏缴税款”的金额。第五类“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中常见的是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有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极可能构成该条违法行为,而并不需要实际完成退税行为。违反该项时,“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这时的计算依据是“申报价格”,可以看出后三项的处罚金额比前两项更高。
申报不实的减轻从轻处罚
如果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主动“自首”的,会被减轻处罚。如果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有立功表现的也会被减轻处罚。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要是指:①提供海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以及尚未调取的证据并查证属实的;②对海关调查提供协助使案情有重大突破的。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海关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另外,如果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的也可能被减轻处罚。
虽然没有前述减轻处罚的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违法行为,且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指将海关监管货物恢复海关监管的,则可能被从轻处罚。
申报不实的从重处罚
如果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则会被从重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则无论是否是“同一行为”,均会被从重处罚。此外,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隐匿、消灭证据等方式阻碍海关开展调查的,也会被从重处罚。
避免申报风险的应对
为了避免申报环节出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申报的管理,尽量避免出现申报不实的情况。这是回避这一风险的根本之道。为了加强申报的管理,需要对公司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同时提高业务人员的认识和技能。使所有的相关人员深刻认识到申报不实的风险,并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始终贯彻风险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发现了申报问题,要积极查找原因。无论是信息传递的失误,还是报关操作的失误,都要把具体的原因明确并确保不再发生。同时应当寻求专家的意见,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定性,明确其是否属于走私行为、申报不实行为。并根据行为性质制定下一步的应对方案。
如果海关已经开始调查,则应当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同时,积极争取从轻、减轻情节。包括通过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创造从轻或减轻情节。同时,充分行使听证、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甚至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2018年2月1日起《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进口企业可以就货物的商品归类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当企业本身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问题存在困惑时,充分利用预裁定制度也不失为防患申报不实风险的措施之一。
[1] 第13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第14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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