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处罚角度看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音污染问题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小编对环保部门30余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污染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还真不少,下面小编选取一则夜间施工扰民的案例为大家说明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

近日,小编对环保部门30余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污染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还真不少,下面小编选取一则夜间施工扰民的案例为大家说明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在程序、证据、事实、法律以及文书制作甚至案件材料的归档上都要做到十全十美,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
案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2018年1月4日23时(本来应该是甜蜜的睡眠时间),环境应急管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路有夜间施工扰民现象,该处工地已被多次举报,周围的住户早已痛苦不堪,深受噪音污染的毒害。环境应急管理中心便将案件交给环保部门处理。于是乎,环保部门迅速赶到了施工现场(小编想说,嗯,行动力还是蛮不错。),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现场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正在施工,车辆正在运输渣土,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执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并依据地方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履行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为了全面、完整的说明这个案件,小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音污染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各省、市根据上述规定对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或连续作业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经小编梳理,建筑施工单位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履行如下全部程序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1.在施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
2.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
3.采取降噪措施;
4.在实施夜间施工前3日将夜间施工的具体事项(包括施工原因、施工区域、施工时间、采取的降噪措施等)在施工区域的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告知附近居民。
如施工单位不属于因抢修、抢险作业、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或属于因抢修、抢险作业、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但未履行上述程序而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将面临被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并承担一定数额罚款的法律风险。依据小编所在的地区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需承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罚款的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对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音污染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经小编认真梳理,环保部门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时容易忽略或容易出现错误的有如下几点:
1.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问题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被处罚的对象应当为建筑施工单位,而对于此类案件,涉及的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有混凝土、渣土运输单位,因此,行政机关一定要正确认定被处罚主体,避免出现因认定的被处罚主体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最终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2.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此类案件还应重点核查:(1)施工现场及产生噪声的区域是否属于“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涉案工程是否存在抢修、抢险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情形及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3)对于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除应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外,还应通过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确认施工现场确实存在夜间施工的违法事实。拍照、摄像、录音的资料还应形成书面证据,并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要做到与违法事实有关联性,证据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被处罚主体陈述、申辩的期限问题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对此,小编建议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62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限。
4.引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全面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确认的违法事实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应当一并适用。
总结
最后,小编要说的是,对于施工单位,如果因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夜间施工,否则将承担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对于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认定具体的违法事实、收集充足的证据,并严格履行所有程序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将会因“行政机关未遵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被认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从而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因此,小编再次强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任何程序都要做到程序正当,任何细节都不能忽略。作为执法者,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每一个执法行为都要做到十全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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