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该怎么办?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房屋被征收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方一直不支付拆迁补偿款,当事人以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张三于1975年在广州市某区某鱼塘旁边搭建一处房屋,其和其母

房屋被征收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方一直不支付拆迁补偿款,当事人以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张三于1975年在广州市某区某鱼塘旁边搭建一处房屋,其和其母亲一直居住在该处。张三的户籍登记为该房屋地址。后,政府要求所有木棚屋住户搬迁。2019年5月28日,在拆迁办认定案涉被拆迁木屋原为张三所有后,该地街道办事处与张三签订了《旧城更新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由街道办事处支付相应的拆迁费、搬迁费及奖励费、补偿款给张三。
截止到2020年7月街道办事处仍没有支付上述款项,张三遂以“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向其按照协议支付拆迁费、搬迁费及奖励费、补偿款共计105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属于行政机关,其与张三之间签署的《旧城更新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张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起诉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1.街道办事处属不属于行政主体?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2.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协议虽然具有合意性也即是行政协议为行政主体同公民协商一致的产物,但因其自身带有的行政性也即是其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其内容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如本案中以政府不履行或者违约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政府并且其行使的为国家权力的场合,因而当事人以民事案由将政府违约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行为问题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当遇到行政主体作为征收方,不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我们应当怎么做?
当事人可以以该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当事人以民事案由将该行政主体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话要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救济,当事人可以继续以该行政纠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认定不同决定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路径不同。
5.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协议,管辖法院?
广东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之一。根据相关部署,于2016年1月1日起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地区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6.拆迁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诉讼时效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实践中,存在很多拆迁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如不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方支付拆迁补偿款或者交付安置房,甚至在被拆迁方向拆迁方多次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协议后,拆迁方仍拒不履行,一拖再拖,一拖几年,甚至是十几年。
拆迁补偿协议有的属于民事协议,有的属于行政协议。当属于民事协议的时候,应当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当属于行政协议的时候,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也即是无论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都应当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而非行政法上的起诉期限制度。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7.拆迁补偿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的违约责任不明确,拆迁方逾期不履行,被拆迁方能否主张赔偿?
实践中,往往因双方在补偿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才导致拆迁方迟迟不把补偿款和安置房交付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若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协议另一方并说明不能继续履约的理由。此外,也应对因不能继续履约而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等。故,即便在拆迁补偿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拆迁方仍可以就相关损失进行举证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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