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如何救济?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运用其掌握的技术、自侦自查完成的技术文书,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及成因,对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多重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仅是确认事故发生的过程的书面证据,而且划分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重要依据,也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正因如此,在诉讼活动中,从法官到检察官,都不会轻易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也不会轻易改动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也将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书除了记载前述的事实之外,交警部门送达事故当事人时都会进行告知相关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由于公安交警部门才能对交通事故事故调查并还原事故当时情形,但是相比较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过程有明确法律规定,可以排除非法证据这样完善法律体系,交通事故的调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并没有这么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存在一些空白,当事人可能对交警部门调查、搜集证据的过程存疑,或者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证明,特别在一些交警部门确实无法查明事故发生及成因的案件中,将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记录,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做出符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判决。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 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提出,复核后依然对结果不服的怎么办?笔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采用了概括加排除的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排除的范围,因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为一种证据。一种书证,主流观点认为,事故在发生的那一刻已经存在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后还原当时事故情形的书面证据,不存在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产生了影响。在实践中,法院已不受理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的行政诉讼,更多是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再查明事故事实,法院依法裁决。
为此,笔者建议行车装载行车记录仪,在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配合交警调查事故,积极出示证据,对认定结果不服及时复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V》2017年9月版 第2809页 观点编号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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