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位客户拿着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的《立案通知书(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急匆匆找到笔者,说自己在十几年前来到广州发展,向本地人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建房,整个买卖过程有村委会的见证,街道办也就建房行为发了建房信息牌。现在遇到征地拆迁了,因与本地人就征拆利益分配协商未果,无法签订征补协议,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称若涉案金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位客户很是纳闷,明明是村委会同意,政府默许的买卖农村宅基地行为,怎么就变成违法犯罪行为了?
一、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主要指通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让渡土地权利的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及其他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出让、出售、交换、赠与等各种形式的转让土地行为。
二、非法转让土地的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那什么情况下才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给外村人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吗?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原则上不允许卖给外村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惩罚对象是土地出卖方,实务中,对于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给外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在王志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芳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志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志芳转让宅基地及房屋的事实清楚,但认定获利63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王志芳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原判认定王志芳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不当,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志芳无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给外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答复精神和相关判例,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农民单纯转让自有宅基地给外村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更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司法原则,对于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给外村人的行为也不宜按照犯罪处理。
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给外村人要被判刑吗?
作者:连晓鹏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近日,有位客户拿着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的《立案通知书(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急匆匆找到笔者,说自己在十几年前来到广州发展,向本地人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建房,整个买卖过程有村委会的见证,街道办也就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