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L夫妇心急火燎地找到笔者,说接到银行通知,他们的账户被冻结,原因是法院执行局要求他们支付近45万元给Y先生。他们即震惊又奇怪,因为从未与人打过官司,怎么会突然变成被执行人。L夫妇急忙去调阅判决书,才得知是多年前的一笔汽车买卖衍生出的纠纷。
按理说搞清楚是什么案子后就好处理了,但L夫妇却对笔者大倒苦水,说这个案子简直就是离谱。离谱之一是原告要求付款的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离谱之二是他们二人其实并不是交易的当事方,却也成了被告。
更郁闷的是,他们在得知信息时,早已错过上诉机会,案子已经进入执行阶段,L夫妇既着急又无奈。
笔者便先安慰L夫妇,请他们详细介绍案件的来龙去脉,看看能否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尽力挽回损失。
一、案情简介
(一)签约
2012年某天,Y先生带着其女性朋友C女士来到L夫妇设立的甲公司展厅看车,并一眼相中了保时捷卡宴这款车。C女士与甲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按照C女士要求进口一台德国原产的卡宴,合同总价115万元,其中包括净车价、购置税、上牌费、按揭服务费、PDI检测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二)付款
签约当天,Y先生为C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按照Y先生和C女士要求,甲公司收款后向Y先生出具了《代付款证明》。
车辆进口并抵达展厅后,Y先生和C女士来店验车,确认无误后着手办理按揭贷款,贷款金额70万元,余款35万元再次由Y先生替C女士支付,甲公司再次根据二人要求,出具第二份《代付款证明》。
之后,C女士收到70万元贷款后,支付给甲公司。
至此,交易顺利完成。
(三)成诉
2019年,Y先生一纸诉状将L夫妇告上法庭,要求L夫妇返还45万元,理由是他7年前代C女士支付给甲公司的45万元并没有实际用于购车。当时的车价仅为84万元,其中14万元由C女士自己支付,剩下的70万元也是C女士贷款后支付。因此,他支付给甲公司的45万元并没有合同基础,甲公司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他。
但甲公司已于2017年注销,Y先生认为,L夫妇作为甲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决债务需要处理,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注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L夫妇应当对公司的该笔45万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中,笔者发现该诉形成的真实缘由:原来在2015年,Y先生和C女士关系发生了变化,Y先生同样一纸诉状将C女士告上法庭,主张这45万元是C女士找他借的,他只是替C女士代付,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要求C女士返还。C女士拿出《购车合同》和70万的凭证付款,说买车属实,但车价只有84万元,全部由自己支付,从未要求Y先生替她付款45万元。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最终判决Y先生败诉。Y先生碰了一鼻子灰,自然得另辟蹊径找回这45万元,于是盯上L夫妇,将他们又变成了被告。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各位读者已经知道了,这个案子的法官支持了Y先生的请求,判决L夫妇返还45万元。
二、初步对策
在听完L夫妇的介绍并阅读完所有相关材料后,笔者对案件关键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告知L夫妇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目前最可行的办法是申请再审。
笔者进一步向他们介绍再审的正式名称是审判监督程序,主要规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同时有司法解释、会议纪要、规则和答复对该制度进行完善。该制度是在我国两审终审制原则基础上,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
再审程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再审审查和再审。
再审审查是指审判监督庭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包括再审理由、证据等材料,符合再审条件的,才被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则会进行驳回。
只有通过再审审查的案件,才有资格进入再审程序,对案件犹如一审或二审一般进行全面的审理。
对于L夫妇被执行的案件而言,当务之急是首先找到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启动再审审查。只有通过再审审查后,才能进入实际的再审程序,挽回他们莫须有的损失。
三、再审难度
前进的道路虽然找到了,但是道阻且长,通过再审改判的几率其实非常低。
(一)哪些情况可以进入再审审查
再审审查如同再审程序的敲门砖,只有结合案情和证据,精准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13种应当再审的情况,才有可能成功拿下这块敲门砖,敲开再审的大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如下13种应当再审的情况: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13种情况看似很多,但概括起来可分为四类情况,分别是“与证据有关的情况”、“与法律适用有关的情况”、“与程序有关的情况”和“其他情况”。
(二)成功通过再审审查有多难
一个案子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会很多,但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很难分辨哪些是能起作用的法律事实,而精炼出这些事实并结合论点提出再审申请,无疑对他们来说是难上加难。但实际上,对于专业律师而言,找准证据和论点并成功申请再审也很难。
有多难?
笔者根据裁判文书网对审理该案的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结案的再审审查裁定进行了统计:
1. 再审审查的通过率仅为20.54%
2021年度,该院共作出301份再审审查裁定,包括 2份检察院民事再审监察案件和2份检察院抗诉案件。考虑到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自行申请再审的情况,后4起案件暂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在剩余的297件再审审查中,一共有233件申请被驳回,拒绝率高达78.46%,剔除2件终结审查和1件撤回申请的案件,只有61件案件裁定允许再审,再审审查通过率仅为20.54%。
2. 允许再审的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情况
在允许再审的61件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多的一项是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共37件,占比54%。适用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共11件,占比为18%。适用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共6件,占比9.8%。适用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共4件,占比为6.6%。适用第10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共2件,占比3.2%。适用第11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共2件,占比3.2%。适用第8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的共1件,占比为1.6%。
注:部分案件同时适用了2项理由
3. 提审和另组合议庭审理的情况
在允许再审的61件案件中,裁定提审的案件共52件,占比85%,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共9件,占比15%。
需要再次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这反映的仅仅是再审程序中“敲门砖”阶段---再审审查程序的通过率统计。在笔者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80%左右的申请都被驳回,只有20%左右的案件能实际进入再审的实体审理阶段,比例不可谓不低。更让人咋舌的是,有数据显示全国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平均通过率仅在11%左右,最高人民法院的比例更低。
四、如何助L夫妇成功通过再审审查
尽管很困难,但笔者仍然竭尽全力为L夫妇寻找理由以通过再审审查程序,并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为参考仔细寻找答案。
笔者注意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瑕疵
什么是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通俗点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某个案件后,必须要告诉当事人:“你被人告了,告你的理由是什么,提供的证据是什么,我们法院准备什么时候在哪个法庭开庭审理该案件,你该准备快准备,到时记得应诉。”
送达为什么重要?因为送达告诉了当事人其卷入案件的案由、性质、请求权基础、诉讼参与人、证据、审理法院、审理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案件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大部分情况下都影响到他们的真金白银,不可谓不重要。只有在知晓这些信息后,当事人才能更好地准备,该请律师的请律师,该整理证据的整理证据,该沟通协调的沟通协调,这样才能在庭审时为了自己合法权益进行抗辩。
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这些信息,根本无从知晓自己已经涉诉,更谈不上进行抗辩了。我国的民事诉讼允许缺席审判,除非原告特别不靠谱,材料准备特别不充分,否则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大概率会输官司,正如本案的L夫妇一样。
L夫妇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诉讼,要不是银行接到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他们估计至今也不会知道有这么一个案子的存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出现了瑕疵。
那么这个瑕疵符合前面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第几项规定呢?笔者认为至少违反了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和第10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的情况,并据此申请再审。
1.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
这一条的具体解释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主要包括四类情形: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被引用得比较多的申请再审理由是本条的第(3)项,即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原则上而言,法院在考虑送达方式时,应当穷尽其可能优先采用除公告送达外的其他送达方式,但现实中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原因,法院通常在直接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就径行采用公告送达,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及时准备材料进行辩论的权利。
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这一条和上一条关于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的情况类似。法院应当提前三日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而如果出现了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出现了法院未穷尽其他可能的送达方式而采用公告送达的,则应当进行再审。
L夫妇告诉笔者法院将相关诉讼文书邮寄到其自有的一间房屋,虽然该房屋他们两人并未实际居住,但他们允许他们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家三口住在该处,一来方便拓展业务,二来也为公司的优秀员工提供居住福利条件。但据财务人员介绍,她从未收到过法院的文书,因此也无法得知该案的任何庭审信息。法院最后采取的送达方式也就是公告送达。
基于上述两点,并结合L夫妇的实际情况,笔者在《申诉书》里主张的第一个观点就是本案送达程序违法。因为送达地址长期有人居住,但邮政机构并未送达。同时,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未果后未穷尽送达程序便径直采用公告送达,变向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为更好地证明该观点,笔者组织当事人收集了送达地址持续性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收取单据,并安排住在该地址的财务人员出具情况说明,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加以佐证。
(二)原审中并未查明事实真相
笔者注意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原审并没有查明关键的事实真相。
该条申请理由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按照通说理论,如何去论证“缺乏证据证明”,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2. 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3. 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4.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而笔者认为本案符合上面提到的第1种情况,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Y先生主张这45万没有合同对应关系,那么他的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就是是否有证据证明这45万元是否包含在车辆买卖合同的关系里面,要查明该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提供当时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同总价自然一目了然。
然而遗憾的是,合同的相对方甲公司于2017年就注销了,这一份合同原件既未保存也没备份,很难直接证明车辆的合同价格。但在笔者这里,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因为涉案的车辆系进口车辆,需要完成清关完税等一系列手续。笔者凭借多年海关工作经验,通过提交《Invoice》、《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等证据,结合我国现行关税税率和相关法律法规,反证出涉案车辆的实际价格不可能仅为84万元。
此外,笔者还从车辆按揭贷款的放款比例、购置税金额、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保险价值等方面入手,多方面证明了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法院审查结果
在以上论点的加持下,结合提交的相关证据,再审审查法院最终裁定该案由该院提审,而法院同意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虽然没有对笔者提出的送达程序违法作出评价,但认可了笔者提出的有关涉案车辆实际合同价格的论述。
五、本文小结
再审作为案件生效以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对某些当事人而言是在法律框架内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正如前面提到的一样,因为再审审查通过率不高,再加上法律规定申请人不能再就驳回申请的裁定进行上诉,因此当事人应当抱着一击即中的信念和决心,并将案件交由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
律师在代理再审申请时,更应该拿出十二分精神,准确分析案情,锚定证据与拟证明事项,并将两者精准地指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中,力争说服法官,成功通过再审审查。
当然,帮助当事人通过再审审查只能算是成功了一半,标志着案件有资格再次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但能否最终获胜,仍然需要当事人和律师齐心协力。
上面提到的送达,其实对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痛点,也是当今大量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难点。而该案中证明涉案商品合同价值的方法也是一个技术活。这个案件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地方:Y先生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作出了和之前案件不一样的陈述,也许震慑他的是有关虚假陈述的惩罚。
因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启动再审,且碍于篇幅所限,对上面的三个问题无法在本文中展开。笔者将在接下来的一系列文章中对这三个问题进行详细介绍,感兴趣的读者请持续关注。
浅议再审案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如何启动再审
作者:张晋华来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某日,L夫妇心急火燎地找到笔者,说接到银行通知,他们的账户被冻结,原因是法院执行局要求他们支付近45万元给Y先生。他们即震惊又奇怪,因为从未与人打过官司,怎么会突然变成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