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法院:怠于行使民事权利 难以获得胜诉判决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城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

近日,城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原告从出票人处依法取得3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但由于原告财务人员疏忽,超过到期日未能及时提示承兑该汇票,导致该汇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遭到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付款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合法取得本案的汇票,但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6月19日,原告未能及时在该期限内承兑,又未在法定期间即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原告的票据权利在2016年6月19日前消灭。从法律上来说,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付款银行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本案原告仍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三年内主张民事权利,原告已丧失该民事权利,据此承办法官发现本案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又发现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现仅存有对前手的追索权还在法定期间内且仅剩几天时间,于是承办法官赶紧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原告,原告知晓后表达了对承办法官提醒的感谢。后经过承办法官连续几次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并且向原告提供了若干权利行使的建议,原告深知本案难以胜诉遂提出撤诉申请。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改掉拖延症的习惯,不要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能得到一纸胜诉判决,殊不知,法律是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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