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年节”时期以食用为目的的涉候鸟犯罪“黑色产业链”,洪湖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持续依法惩处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巡回审判、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庭审、开展环境普法等方式,加强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候鸟的共识,树立保护候鸟的观念,警示全辖区群众知晓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候鸟均为违法行为,用法治力量为鸟类营造栖息的天堂。自生态保护法庭成立以来,累计审理15起涉野生鸟类案件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被告人均服判并缴纳生态修复费,非法狩猎工具均予以没收。
生态好不好,鸟类是晴雨表。下一步洪湖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加强对湿地及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形成生态司法保护“共治”新格局,为洪湖高质量绿色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01
典型案例
被告人唐某邀请朱某一起打鸟,由朱某驾车搭乘唐某前往禁猎区洪湖行政区域内使用气枪打鸟。随后,被警察现场查获。警察现场还查获气枪1支以及被两被告人捕获的夜鹭3只,另在车辆内查获铅弹数发。经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野生夜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气枪。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已缴纳相应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朱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均判处实刑。扣押在案的非法狩猎工具,均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服判,判决已生效。
02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30日9时(禁猎期),雷某邀约吴某、李某携带气枪外出打鸟吃点野味,遂驶至禁猎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地点使用气枪捕猎两只野生水鸡(黑水鸡)。当三人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野生水鸡两只。
2022年至2024年期间(禁猎期),王某及邹某明知其养殖的池塘内停留的小䴙䴘(米鸡)、黑水鸡(高鸡)、夜鹭(恶霸)、白骨顶(章鸡)等为野生禁捕鸟类,仍多次使用探照灯、铁叉和地笼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合计约400只,并将猎捕的野生鸟类销售,违法所得共为6975元。经民警通知,王某、邹某分别主动至洪湖市公安局投案。
事后经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涉案野生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已缴纳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被告人王某及邹某向洪湖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王某另已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
洪湖法院认为:雷某、王某及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洪湖法院分别对各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以上案件是洪湖法院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与洪湖市检察院共同结合本地区审判实践,依法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赔偿的勇敢尝试,丰富了生态修复手段,创建了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
法官说法
洪湖湿地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是“物种基因库”。荆州市行政区域(含洪湖地区)为禁猎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二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规范性文件也规定,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各种流通运输方式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来源:综合审判庭(文章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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