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份数多 实际履行是关键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黑土公司为卖方,向白云建筑公司出售商品混凝土。结算时,黑土公司持双方于2015年3月8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要求白云建筑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

【案情简介】
黑土公司为卖方,向白云建筑公司出售商品混凝土。结算时,黑土公司持双方于2015年3月8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要求白云建筑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白云建筑公司认为履行的是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另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货款应为60万元。后双方协商不成,黑土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白云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0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白云建筑公司向黑土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
【案例评析】
关于双方履行的是哪一份销售合同,应当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与黑土公司所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数额、工期、送货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基本一致。白云建筑公司所持的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工程名称等基本信息一致外,其他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差距较大。因此,仲裁庭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黑土公司主张合同的内容,支持了黑土公司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原则上应当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内容为准,后合同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签订时间相同,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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