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适用

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大众舆论较为关注的民事案件中证据类型,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下三款: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012年新民诉法在2008年旧民诉的基础上,对有关证据的规定作出修改,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中第五条的电子数据是新增项。
由此可见,最新司法解释将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等目前大众使用频繁的聊天交友工具的内容规定成为证据使用,往后大家在使用这些聊天交友工具之时,应当留一个心眼儿,可运用保留截图等方式保存下来,以备将来可能用来当做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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