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担心对方转移财产?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后发现,雷某某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雷某某名下账户的存款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故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法理分析
综合本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为了防止一方借助离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或转移的,法律为此规定了相关惩戒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雷某某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9.5万元存款)的行为,可少分或不分。
通过实践可知,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存款隐匿转移,不动产隐匿转移,其他家庭动产转移或者伪造债务等情形。首先,对于银行存款,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较好地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离婚前秘密购买不动产,应保持敏感,保管好自己的重要信息及资料,注意查询汇款或刷卡记录,以证明出资事实,而婚前购房出资则要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名字或有出资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中保全。
综上,夫妻一方离婚时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不利于解决纷争,相关立法也会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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