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引发的风波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T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接到一项商品房住宅建设工程,合同价6000万元人民币。

T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接到一项商品房住宅建设工程,合同价6000万元人民币。但T公司为总承包二级资质不符合该工程项目的要求,通过T公司总经理的协调,王某转入该公司的关联企业Q公司任职,以Q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商W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王某未告知T、Q公司,公司也未认真审查合同条款,W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与王某私自签订了合同,约定的条款对Q公司十分不利,一旦违约,Q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且在合同签订时约定Q公司要向W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订立后,王某通过Q公司向W公司支付了190万元的保证金,购买了施工所需的设备、建材等,组织工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王某的资金问题,工程进度无法满足W公司的要求。W公司看出王某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就一直催促Q公司限期支付剩余的210万元保证金,王某无力及时支付,W公司遂发函要求限期支付剩余保证金或变更合同中的施工范围。在交涉过程中,王某无法与W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暂停。
后王某通过T公司找到律师,欲寻求法律救济。在洽谈过程中,律师与T公司的总经理朱某着重就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谈了很久,做出了充分的法律风险告知,然后综合王某的陈述,初步提出了两点意见:1.该工程项目为法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而该项目并未公开招投标,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为无效合同,违约条款不会对我们产生法律后果;2.立即中止合同履行,提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现有工程的造价。
随后,我们到施工现场认真地查看了现场的施工和建材购买情况,并对现场进行了摄像和拍照;并和现场负责人了解施工情况,主要核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状况,已经完工的部分是否通过了验收,正在施工的部分到达什么阶段等等,并要求Q公司尽快对现场工程和建材作出初步预决算,确定我们诉讼的金额。
收到预决算文书后,律师立即起草诉状,确定诉讼请求,将该案起诉到人民法院。数日后,当W公司收到传票后,立即发律师函告知:1.Q公司未按时支付保证金,已经构成基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2.因违约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要求限期清理现场,撤出施工工地。Q公司收到律师函后非常惊慌,立即召集律师、王某、公司法务部召开紧急会议,表达了对来函的担忧以及保证金能否返还等问题的关注。律师听完后提出了几点答复意见:1.该工程为法定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而W公司并未组织招投标,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2.因为合同无效,故不存在违约,那么所支付的保证金必须全额退还;3.现场已完成的工程量未固定,工程款双方未确定,根本无法退场,如果随意退场将会引起更大的纠纷。所以我们必须步步为营,W公司应该比我们更着急,为此律师进一步提出了以下建议:1.守住现场,防止W公司组织人员强攻;2.立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现场进行勘验,固定所完成的工作量;3.想办法拖延时间,因为W公司肯定十分着急,一定会做出妥协,现场就零星的工程和设施最好能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材料。T公司听了律师的分析意见后,现场的气氛慢慢的舒缓下来,并决定按照我们的建议做,公司全面配合。
之后,又收到W公司的来函,除了重复上次函件的内容外,增加了一条,要求限期撤场,并清理现场的600t钢筋,第三方施工单位立马进场施工等。收到对方来函后,我们起草了回函一份,函件中除了上述的三点答复意见外,又补充了两点:1.现场的所有基础设施、建筑材料均是为该施工工程的完成所购买,W公司必须接受;2.现场已完成的工程量、设施设备、建筑材料均未定量定价,为防止新的纠纷,在鉴定单位对现场工程固定前请W公司暂停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W公司承担。该律师函发出后不久,我接到法院主审法官的电话,说W公司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定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鉴定单位、法院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看来W公司确实已经迫不及待地要固定施工现场,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后来,在法院的组织下完成了对现场的勘验。
接下来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既惊险又刺激,现场勘验完成的第二天,W公司就发函要求Q公司三日内携带现场可移动物品,包括600t的钢筋撤出施工现场,Q公司收到函件后,又召集律师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商议此事,公司一直认为,现场的所有物品只要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存在,都应当由W公司接受。我们律师对此事也很为难,能想到的办法就是“拖”,抓住W公司急于要求新的施工方进场的心理,让其妥协,接受现场的物品,同时要求公司安排人看护现场,一定要防止W公司强攻入场。结果,三天后的晚上,数十名来历不明的人,开着车拉着设备强行进场,行为极端恶劣,现场面临失控,几名工人顺势躺在地上阻止入场,现场打成一片,数名工人受伤,现场负责人电话联系到我们,寻求解决办法,并请求公司派人和我们一起到现场,我们告知他立即报警,如果当地警察不能及时赶到,可向省督查大队打电话要求立即监督,我们马上赶过去。随后当地派出所紧急赶到,制止并控制现场,将双方涉嫌动手人员全部带回派出所,伤者送往当地医院。我们赶到工地后,现场已经平息,情况也在赶来的路上有所了解。第二天一早剩余的现场工人将买来的沙土堆积在现场的前后门处,封堵进入现场的通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仍在处理斗殴事件。现场人员依旧担心,W公司再次强攻入场,所以又做了充足的准备。到了晚上,果然又来了一批来历不明的人强行进场,昨晚的一幕再次上演,派出所又到现场处理。第三天晚上终于平静了,当地派出所协调要求双方尽快和平处理此事,至此,双方终于有机会坐下来商谈。
由于该工程项目属于当地招商引资的项目,帮办单位和镇长也积极参与事件的协调之中,但在前几次的协调依旧是不欢而散。W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要求Q公司限时撤离现场。随后法院向Q公司送达通知,说明现场已经勘验,证据已经固定,要求公司限时撤离,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要承担责任。收到通知后,公司再次召开会议,对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要求立即对法院的通知作出回应。看完该通知后,律师提出了几点意见:1.该通知是法院的一种书面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如果公司不撤离,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措施,但W公司若因损失向法院起诉,公司可能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从目前来看,虽然现场的工程量已经固定,但现场的设备、钢材、基础设备等都没有移交,冒然撤离又会出现新的纠纷;4.可以通过中间单位积极协调此事,W公司非常着急,应该能够让步。第二天,现场负责人积极和派出所、帮办单位,镇政府沟通,但中间单位不明白法院通知书的性质,W公司说法院要求限期处理,Q公司说法院只是建议,并没有要求强制撤离。中间单位不置可否,后三方一起到法院请案件的承办法官对该通知书释明,法官了解情况后,向中间单位说明:该通知是法院的一种书面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措施,但W公司要因损失向法院起诉,Q公司可能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W公司听到法官的解释,情绪激动了,要求必须撤离,否则还会强行入场。Q公司提出,现场物品未移交,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工程款和收取的保证金要立即返还,否则不可能退场。事件再次升级,中间单位不得不积极协调,说明这样闹下去对双方的利害关系,提出三天后由中间单位组织,再次协商。
在中间单位的组织下,双方均到场进行交涉,明显看得出来W公司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同意对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但仍旧表示如果新的施工单位不愿接受,他们也不要;对退还保证金的问题,W公司愿意将保证金先汇入法院账户。但我们提出,汇入的数额应当是250万元,如果现场清点移交完毕,汇款到法院账户,Q公司立即撤出现场,双方的谈判再次陷于僵局,中间单位认为Q公司一再提高要求,没有诚意。我们向中间单位解释,现场交付后,我们就应当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否则撤场后工程款无法保障。中间单位再次做W公司的工作,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初步意见。但在现场沟通过程中,中间单位已经将双方争议的地方列了数条并结合双方的意见表达出具了初步的解决方案,Q公司看后在其中的几条建议后增加了相应的处理意见;W公司看后,不愿意签字,Q公司的领导就起身要离开,中间单位劝阻无效,本次协调又不了了之。
事情总是会发生意想不到转变,在我们回公司的途中,该项目的负责人王某打来电话,说中间单位通过做工作,W公司愿意按照中间单位的部分解决意见进行协商,并愿意汇款到法院账户。公司领导马上回复,现场的物品清点由王某负责处理,把能确认的物品尽可能地落实。随后W公司将24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并对现场的部分物品进行了折价处理,包括对钢筋进行了清点。清点完毕后,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对鉴定资料进行了质证,送交鉴定单位鉴定。
一个多月后,鉴定报告由法院送达双方,Q公司的预算员对鉴定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有两项漏计、一项鉴定数据与现场勘验数据不一致,交由我们律师看后,认为人工费应该按照最新标准调整,其他均没有问题。而W公司则对鉴定报告提出了25项异议,其中主要包括:对现场基坑的人工配合费用不应该计取,鉴定部门按照图纸鉴定但是现场施工并未按照图纸施工,鉴定价格要按照投标文件做下浮处理等等。法院将双方提出的异议交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对每一条异议进行了回复,随后作出了补充鉴定报告,法院又将该补充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并通知双方对该补充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鉴定人亦到庭对鉴定中的计算进行了解释说明,整个质证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对所有的异议进行了分类:第一类是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的理解问题,如是否总价下浮,是否使用新标准调整人工费,在中间单位已经协调并经双方确认的事实是否需要作为异议提出等等。律师认为这些都是法律适用问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该解决的问题,不应当由鉴定单位去裁量,鉴定单位无权以鉴定代替审判;第二类是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可以要求鉴定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如鉴定某一项取费的依据,为什么这么取费等等。对于第一类情况,需要法庭通过全案证据进行裁判后,依据裁判后确定的事实要求鉴定单位按照法院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对于第二类情况,双方确定的事实由鉴定单位按照规定取费。法院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对鉴定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合议庭评议。目前整个案件还在鉴定的最后一次异议阶段。该次异议过后,鉴定部门就会出具最后的一次补充鉴定意见,然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开庭。
另外,在2014年的春节前,我们以发放工人工资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准许批准了我们的请求,先予支付了200万元。至于案件的最终结果还需静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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