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浙09民终342号
本案中,被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故意夸大“美雕”项目的美容效果,对原告隐瞒“美雕”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的信息,以及被告和工作人员均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导致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进行充值消费,并接受“美雕”项目服务。被告以欺诈手段诱导原告进行消费,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致使原告脸部皮肤受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美容服务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性美容服务机构,使用具有损伤性的手段对原告的面部进行美容,属于医疗美容中的微创治疗。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应资质,违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向原告隐瞒其所提供的“深修复”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的信息,以及被告和工作人员均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积极对“深修复”项目进行宣传,采用故意夸大该项目功效的宣传用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致使原告基于虚假信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被告处进行消费并接受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基于虚假信息实施消费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除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
被告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美容服务尤其是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开展正规医疗美容服务需要较高的从业门槛和资质要求,于是一些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美容机构和人员通过隐瞒所提供服务性质、夸大医疗美容效果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充值消费,违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不具备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美容机构违规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美容机构根据消费者受其欺诈而实际接受服务的费用退一赔三。
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郑晓焜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2)浙09民终342号 本案中,被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故意夸大“美雕”项目的美容效果,对原告隐瞒“美雕”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的信息,以及被告和工作人员均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资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