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董事局李旭主席对本文创作的指导!
普通民事诉讼活动中,因超过诉讼时效使被告以此为抗辩之理由于原告来讲,实为不利。《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因被告援引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在原告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将承担败诉风险,使得其在诉讼活动中处于极为不利之地位。
能够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事由的证据材料种类繁多,此类主张,对于证据充分之当事人的固然有法可依有理可言,法庭调查辩论之时亦可不落下风,然实务操作之中此类证据材料的举证难度远非学理探究易如反掌。纵观原告当事人,大多都在咨询专业律师后猛然醒悟而后想方设法搜集相应证据以求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对方当事人于此时大多已有戒备难以取证,故亡羊补牢之功于事无补而已。然世殊事异,本文就一特殊情形择一实例针对被告主张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反制,力图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探寻新的行而有效的诉讼策略,对今后的案件诉讼工作有所裨益。
在一起由笔者代理原告方的普通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而被告方则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11年,距离起诉时已是六年有余,由于原告方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原告未能提供其曾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双方权利义务清晰,合同履行情况明了,有此情况的案件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屡见不鲜。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被告身份主体较为特殊,为某地交通运输局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原告在起诉时曾到当地编制办公室请求查询被告主体信息,然而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是其他因素,原告的合法请求并未得到回应。故此,原告只得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中被告的公章名称提起诉讼。截至此时,原告虽手握实体正义,但是其取得胜诉的脚步却由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为程序正义所羁绊,似无胜算。
被告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主张,被告名称应为某地交通运输局,与原告起诉状中所述某地交通局不符,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名称原为某地交通局,后改名为某地交通运输局,其主体名称的变化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且在法院送达回证上有被告的签章,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建议原告变更起诉对象名称,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变更。
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亮出了主张本案超过诉讼的杀手锏,笔者在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对抗被告主张的同时决定根据被告的部分答辩意见开展对诉讼时效问题的辩论。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属于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的主体基本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皆应公开,但是原告穷尽所有合法手段均未能到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也正是由于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才导致原告在主张权利进行合同款催收的工作中遭受重大阻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之规定,本案中原告难以进行催告主张权利,实因被告违反公开公示信息的法定义务所导致,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方为普通企业,法律不能苛责原告采用超过同类主体能力范畴的方式获取到被告变更后未及时公示的主体信息,且被告作为行政级机关本应更加严格的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但被告不仅没有充分履行该项义务,且变更主体信息后并未依法公示或及时通知被告,据此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笔者以为,在诉讼中原告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时采取如此诉讼策略确为非常之时之非常之法,虽细推实体法的具体规定此种诉讼策略仍有诸多不足,但从法律逻辑上来看这种“借力打力”的诉讼策略在今后的办案思路上不失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原告败诉,可以说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无非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意料之外则是法官可能由于“篇幅所限”在判决书中对笔者的代理意见只字未提。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判决书弃而不用之观点或许正是会令人纠结摇摆之观点吧。
诉讼时效抗辩对诉讼思路的引导和启示
作者:高一奡 李旭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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