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2月20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通告,就《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3月17日。
《办法》明确:
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为“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其中,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数据来源方授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数据;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数据产权登记的主体是指享有数据要素相关权益,并向登记机构发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其中,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已登记数据资源数据加工使用权等权利许可的,权利获得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许可登记。首次登记、许可登记与转移登记均需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质审核材料。
经数据产权登记后,登记主体享有如下权利/凭证:
a.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b.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提及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据二十条,确立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即: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动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制度和治理制度,并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中明确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本次深圳发布的《办法》是地方层面探索建立统一的与数据要素特点相适应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一次率先尝试;许可登记等制度的设置亦是对“数据二十条”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要求的回应。
近年来,已有多个省份开展数据资产/要素/产品登记实践。2017年7月10日,全国首个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将各自建设、管理、使用的政府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并统一汇集到全省政府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注1];2020年12月29日,新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获得数据要素确权与可信流通平台(河南根中心)发出的首张《数据要素登记证书》[注2];2022年8月9日,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全省首批《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注3]。同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原大数据中心等亦进行了相关探索,如上海数据交易所曾于2022年发布《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注4]。除地方探索外,2022年11月,全国数据资产会议在北京举办,会上发布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建设的“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注5]。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其中,深圳于2022年11月29日上线首个专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注6],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并于同年12月9日,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注7]。
但前述规范与实践均未在实质上建立统一的符合数据要素的产权登记制度。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公开,各地至中央层面亦将逐步出台相关专门规范。
通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20
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1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能力建设处收,联系电话:88120367(邮编518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x@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说明
[注]
[1]https://www.sohu.com/a/157392832_468714
[2]https://dsj.henan.gov.cn/2021/01-27/2086400.html
[3]https://www.zhanjiang.gov.cn/yaowen/content/post_1656093.html
[4]https://www.chinadep.com/lawsrule/rules?type=%E4%BA%A4%E6%98%93%E7%9B%B8%E5%85%B3%E6%8C%87%E5%BC%95
[5]http://daam.bigdataplatform.org.cn/#/home
[6]https://sjdj.sist.org.cn/
[7]https://mp.weixin.qq.com/s/nSuZhh_rXZFuoPoO5qfvbQ
2023年2月20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通告,就《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3月17日。
《办法》明确:
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为“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其中,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数据来源方授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数据;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数据产权登记的主体是指享有数据要素相关权益,并向登记机构发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其中,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已登记数据资源数据加工使用权等权利许可的,权利获得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许可登记。首次登记、许可登记与转移登记均需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质审核材料。
经数据产权登记后,登记主体享有如下权利/凭证:
a.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b.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提及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据二十条,确立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即: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动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制度和治理制度,并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中明确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本次深圳发布的《办法》是地方层面探索建立统一的与数据要素特点相适应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一次率先尝试;许可登记等制度的设置亦是对“数据二十条”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要求的回应。
近年来,已有多个省份开展数据资产/要素/产品登记实践。2017年7月10日,全国首个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将各自建设、管理、使用的政府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并统一汇集到全省政府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注1];2020年12月29日,新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获得数据要素确权与可信流通平台(河南根中心)发出的首张《数据要素登记证书》[注2];2022年8月9日,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全省首批《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注3]。同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原大数据中心等亦进行了相关探索,如上海数据交易所曾于2022年发布《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注4]。除地方探索外,2022年11月,全国数据资产会议在北京举办,会上发布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建设的“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注5]。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其中,深圳于2022年11月29日上线首个专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注6],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并于同年12月9日,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注7]。
但前述规范与实践均未在实质上建立统一的符合数据要素的产权登记制度。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公开,各地至中央层面亦将逐步出台相关专门规范。
通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20
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1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能力建设处收,联系电话:88120367(邮编518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x@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7日
[注]
[1]https://www.sohu.com/a/157392832_468714
[2]https://dsj.henan.gov.cn/2021/01-27/2086400.html
[3]https://www.zhanjiang.gov.cn/yaowen/content/post_1656093.html
[4]https://www.chinadep.com/lawsrule/rules?type=%E4%BA%A4%E6%98%93%E7%9B%B8%E5%85%B3%E6%8C%87%E5%BC%95
[5]http://daam.bigdataplatform.org.cn/#/home
[6]https://sjdj.sist.org.cn/
[7]https://mp.weixin.qq.com/s/nSuZhh_rXZFuoPoO5qfvb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