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近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天我们就介绍一下中国《著作权法》中涉及“表演者权”的制度和案例,通过三个案例的介绍,读者会发现,中国的法院对于表演者权究竟归属于表演的演员、表演演员所在的公司或者组织还是举办演出的公司或者组织有不同的判决,这种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对中国的表演艺术发展是一个障碍。
先介绍表演者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指出: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规定虽然不复杂,但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却各有不同:
(一)案例1:表演者权归演出单位所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唱片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评剧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687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高民终字第1258号
《杨三姐告状》的原作者是成兆才,中国评剧院于1962年2月组织整理、改编并排演了《杨三姐告状》一剧。2002年中唱公司出版发行了《中国戏曲·名家名戏杨三姐告状(选场)》CD光盘,为在中国评剧院复排演出该剧时,进行现场录音做成磁带后,于2002年翻录而成。中国评剧院认为中唱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表演者权,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国评剧院是改编、整理后的《杨三姐告状》一剧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作为该剧的演出单位,中国评剧院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上述事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成立,中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对上述事实予以质疑,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由于被告侵犯了原告多项权利,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并非案件的关键。法院也就直接认定了“演出单位”中国评剧院是表演者权的权利人。这是否意味着演出中的演员个体就不再享有表演者权?本案的审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二)案例2:表演者权归演出单位单独所有,表演者个人并不享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三初字第1-1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获得演出单位及编剧的授权,是《双错遗恨》、《打金砖》、《三打陶三春》、《蝴蝶杯》的著作权人及表演者权人,发现三被告发行了上述作品,遂诉至法院。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于是,法院最后认定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三被告侵权成立。
律师评析:
本案与前案的认定类似的地方在于,都将一部作品的表演者权判定了归演出单位所有,但其中明确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上述权利。实际上,这是在目前任何明文规定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均不存在的规定,但由于上述判决是由最高院下达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案例三:演员个人与演出单位同时享有“表演者权”
我们从新闻报道中查到,1996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在一起案件中((1991)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虽然京剧《玉堂春》由赵燕侠所在的北京京剧院组织演出,但赵燕侠作为主要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有权主张权利在单位组织其演员演出的情况下。
律师评析:
对于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具体的表演必然是有每个自然人组合而成。因此,表演者,尤其是主要演员对其表演应拥有权利,不能天然的认为演出组织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就独自享有表演者权。
综合前述三份判决,可见对于表演者权的归属,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事实上,笔者偏向于认为演员个人和演出单位,都应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而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即:演员个人对其个人表演部分享有权利,而演出单位对演出的整体享有表演者权。
当然,对于演出单位以及演出者来说,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最好的方式无疑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表演者权的归属予以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我国最新加入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对于视听作品载体内的表演者权的归属有着具体的认定:其第12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表演者一旦同意将其表演录制于视听录制品中,本条约第7条至第11条所规定的进行授权的专有权应归该视听录制品的制作者所有,或应由其行使,或应向其转让”。同时,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33条规定:“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立法趋势是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统一默认归属于“制片者”。如按本条理解,案例一中视听作品内的“表演者权”并不一定归中国评剧院所有。
以上是笔者对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表演者权”归属的一个简要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目前“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还相对处于“模糊地带”,期待随着中国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立法部门能尽快出台法律予以明确。
表演者权归属的案例判决摘要
作者:骆彦劼 游云庭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中国最近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天我们就介绍一下中国《著作权法》中涉及“表演者权”的制度和案例,通过三个案例的介绍,读者会发现,中国的法院对于表演者权究竟归属于表演的演员、表演演员所在的公司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