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实践中存在很多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情形,当一方违约时,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实践中存在很多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情形,当一方违约时,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不同于判例法国家,我国民法典专门对民事立法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实则是立法原则的选择问题,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条也能看出对该问题的态度。
目前实践中,对该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主张
认为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的理由主要认为:损害赔偿金,正如其名,属于补偿性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同时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体现对违约一方的惩罚,提高违约成本。
观点二:反对
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合同的原则在于补偿,而非惩罚,并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可见目的在于补偿损失。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194页 观点编号53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300页 观点编号564以及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一般情况以补偿为主,避免当事人通过约定过高违约金,以此获取暴利。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损失远高于违约金等情况,才能同时适用。
观点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300页 观点编号56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194页 观点编号537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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