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合同是否签订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案情重现 赵霞(化名)在市中心有个商铺。作为投资财产,她不自己经营,出租给了何东(化名)。

合同是否签订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案情重现
赵霞(化名)在市中心有个商铺。作为投资财产,她不自己经营,出租给了何东(化名)。
何东和赵霞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自2015年6月1日自2017年5月30日,每月租金3000元。
租赁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租赁期满,何东如需续约,必须在期满三个月前向赵霞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不续租。协议还约定,如续租,赵霞可适当调高租金,双方另签协议。
签下合同,何东着手装修入场,花费装修费3万元。随后不久开门营业,生意越来越好。
时光飞逝,转眼两年的租赁合同准备到期。
何东要求续租两年,赵霞不同意。
赵霞认为,租金收入太低了,还不如自己经营。
2017年6月1日,赵霞向何东邮寄了一份腾房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写道,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本人不打算继续出租,请何东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把房屋腾空,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何东负责。
何东收到通知书,着急了,立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赵霞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中的条款,继续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在法庭上,何东称,他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已经通过电话、书面告知赵霞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赵霞以各种理由拖延续签合同,才导致了今天的诉讼。
赵霞则说到,她自始自终没有收到何东的续签要求,只是何东收到她的腾房通知后,才跟她提出续签两年。她已经明确告知何东,不同意续签。
何东说,他对房屋至少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赵霞则回应,不打算继续出租,自己经营。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霞与何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租赁期两年,2015年6月1日自2017年5月30日,现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何东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返还涉案租赁的商铺。
法院也指出,租赁合同中有续租的条款,但从该条文的意思看,并没有假如何东提出续租赵霞就必须无条件同意的约定,赵霞有选择不续租的自由。何东要求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继续签订合同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合同自由,通说有个观点,是指当事人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以什么形式订合同,合同规定什么样的内容,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和选择。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具体到本案中,表现为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续租或者不续租的选择权,作为房东的赵霞有自由选择租客的权利。因此法院从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的角度,驳回了何东的诉讼请求。
基于此,我们不禁想到,在本案中,何东租赁铺面经营红火,如何保障他的权利,也就是文中提到的“优先承租权”。
法律上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指一方承租某个房屋,房东要出卖的时候,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一方面,承租人存在较为稳定的生活或者经营状态,另一方面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宣传,经营的口碑等等,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充分保护社会秩序稳定,也节约了社会资源,是一项法定权利。
但是“优先承租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能参照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尚有争议。不过,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优先承租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在同等条件下,房东必须给租客续租。
优先承租权的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房东愿意继续出租,二是同等条件,所谓同等条件不仅仅指租金水平一致,还包括付款时间、承租年限等等。
因此,何东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碰到类似情况的朋友要保障自己的将来利益,最好的方法是尽可能在合同中对今后的可能变化做好相应的安排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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