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今年以来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跨境突出犯罪情况,并公布9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生效判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5225件9159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949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782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21人,处刑最重者为无期徒刑。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共计1.5亿余元,判决处置涉案资产4亿余元。
生效判决跨境贩毒犯罪案件7件9人,跨境赌博犯罪案件18件114人,组织妇女出境卖淫犯罪案件8件16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112件231人,涉案金额上百亿元。
从审理情况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专项行动的通知》,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三项专项行动之一,全省法院共自查案件2435件。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并加大资格刑、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同时加强宣传力度,通过高院抖音庭审直播平台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70余场直播,微博平台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原创视频10余条,普法视频260多条,积极营造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的强大声势,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典型案例(节选)
01、网络代购要小心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朱某某使用两个微信号在微信代购群内发布代购信息,并添加向其购买货物的买家或者有售货信息的卖家,取得被害人史某某、孙某等六名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代购为由,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收取货款后仅交付少量货物或直接不提供货物,收到货物后不支付货款,编造各种理由不退款或不退货,骗取六名被害人货款、货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32余万元。
【裁判结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当前网络代购流行趋势下,本案警惕广大人民群众在选择代购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能轻信于人,涉及款项支付时应三思后行,以防掉入诈骗陷阱。
02、投资理财or血本无归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彭某某购买了30余部已绑定微信号的手机及银行卡等诈骗工具,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在双峰县某地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先后招揽了李某等人为业务员,各业务员使用彭某某发的手机用微信添加“好友”聊天,各业务员约定由各业务员按诈骗金额的30%提成。2021年1月,彭某某购买“新加坡腾飞集团投资理财”APP作为诈骗平台,并招揽朱某某负责该平台的运行及管理。该诈骗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各业务员将前期加的好友拉入微信群,彼此相互聊天配合,在群内烘托投资该平台赚钱的气氛、刷虚假投资及盈利数据、相互祝贺恭喜,营造投资气氛火爆及在该平台投资能够赚钱的假象,引诱被害人“投资”。彭某某安排朱某某通过后台操作,对被害人进行少量返利,从而进一步引诱被害人加大“投资”。待被害人“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彭某某安排朱某某操作后台“崩盘”,从而对被害人的“投资款”进行“一键收割”,骗取被害人钱财。截至2021年1月17日,该诈骗团伙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1万余元。
【裁判结果】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彭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在全民反诈期间,上述被告人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法院对其从严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电信诈骗犯罪零容忍,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03、大学生兼职擦亮眼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3月,王某等人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对象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先是通过拉人建 QQ群,取群名为“大学生兼职群”、“二手物品交易群”、“校园生活探讨群”等,后通过群里发布消息、群加好友等方式邀人入群,同时告知“拉一人奖励一元”,以此迅速将新建QQ群的成员扩充至200-300人。后在群中发布虚假返利活动,如“为感谢广大群众对公司的支持, 公司组织一个返利活动,如充30元返50元、100元返200元等等,同时还发布作案QQ号或微信号,称要参加活动,加好友私信联系。被害人看到虚假返利公告后,将被告人加为好友。在被害人转账小金额如30元给被告人的情况下,为赢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便返5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以此认为该返利活动真实有效,便转账大金额给被告人,被告人为骗取更多钱财,一般会称该金额的返利活动名额已满,只有更大金额才有名额,被害人便再转账给被告人以参加更大金额的返利活动,直至被告人认为被害人不会再转账,便将被害人删除好友,踢出QQ群。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三千余元至两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王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二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目前针对在校学生等诈骗较为多发,该案提醒广大学生在加入各式“兼职群”“交友群”“返利群”时,要注意甄别其真实性,尤其是涉及到钱财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贪图小便宜,以免受骗。
04、买卖电话号码也犯法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李某某租赁了“群呼”(批量呼出电话号码)系统为他人提供“群呼”服务并收集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并以每条0.01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已判决)出售其收集的电话号码,共计向陈某出售电话号码52次、2761553个,李某某从中获利99057元。2021年1月至同年4月,樊某以每条0.05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后提供给某网站客服人员“HQ-琪琪”(另案处理),共计向陈某购买电话号码34次、1147910个。
【裁判结果】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樊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要为经营活动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即使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05、借卡“跑分”要不得
【基本案情】2020年,吴某(已判刑)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和QQ聊天工具受雇于上线并接收上线指令,邀集傅某某、谭某、喻某某、何某某将自己和他人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即资金过账,从中抽取返利。期间,傅某某向吴某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共14张,其本人六张银行卡账户过账资金有1467336元,其他8张非本人的银行卡账户过账资金约53万元,傅某某获利约40000元。被骗人员邓某某等人的资金系从傅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跑分”过账。何某某受利益驱使帮助彭某(已判刑)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向吴某、彭某提供其本人银行卡4张并均绑定了其手机支付宝。其又拉入谭某、喻某某提供其银行卡和手机卡帮助吴某、彭某“跑分”。谭某向吴某提供其本人银行卡4张,喻某某向吴某提供其本人银行卡5张。谭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帮人“跑分”涉案流水资金1356831元,喻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流水资金1337965元,何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流水资金571078元。被骗资金转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傅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提现再转入吴某的支付宝,吴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在“火币网”App购买虚拟货币(USDT)返给上线。何某某获利2000元;谭某、喻某某分别获利1200元。被骗人员施某等人的资金通过喻某某、谭某、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跑分”过账。
【裁判结果】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何某某、谭某、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进行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傅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行为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黑灰色”犯罪产业链。本案中傅某某、谭某、喻某某、何某某四人明知其上线获取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其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等账号参与“跑分”,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审结5225起惩处9159人!电信网络诈骗都有这些特点!
作者:李元来源:湖南高院

12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今年以来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跨境突出犯罪情况,并公布9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