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鱼佬”一词源于香港的一个真实案例。
1960年代的香港深水埗陆续发生了多宗未成年女童被猥亵、强奸的恶性事件。通过警方调查,最终嫌疑人被锁定为一名29岁的塑料厂工人。
这名男子在天台上养了很多金鱼,每次他都以带小女孩去看金鱼为理由,诱骗这些小女孩到无人处猥亵或强奸。他最常说的台词就是:“小妹妹,叔叔带你去睇(看)金鱼好唔好(好不好)呀?金鱼眼仔大大粒(大大的),好可爱架(很可爱的)……”
被捕后,男子承认了18宗罪行,被判处终身监禁,是香港当时有非礼案以来,刑罚最重的个案。自此,“金鱼佬”一词不胫而走,成为专门诱拐小童非礼强奸的色魔或者恋童癖的代名词。
半个世纪过去了,“金鱼佬”仍然不断在生活里出现,现在竟然在儿童网络游戏中公然打出露骨广告,约未成年女童裸聊!
事件简述
5月31日,微博博主@黑客凯文爆料称,在一款名为“小花仙”的儿童社交网络游戏中,从2012年起就有人用游戏里的充值点券引诱幼女发裸照和裸体视频。
“小花仙”是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推出的一款基于儿童虚拟社区的网络游戏,面向人群为6到14岁女孩。游戏介绍文章称,这是淘米公司为中国小女孩们量身打造的第一款虚拟社区,为女孩子塑造一个仙女世界,“希望能为中国儿童游戏界带来一股清新甜美的纯真风潮”,游戏的主策划说。
然而事实上,至少从2012年开始,这款游戏里就有玩家口中的“怪蜀黍”出没。多名受访者表示,起码在这款游戏里,已不是一个纯真的儿童世界。
混迹在这款儿童游戏里的“怪蜀黍”们,利用留言板块,用游戏里的游戏币引诱女童们加QQ裸聊。有的人开门见山介绍视频价格:“十分钟一卡,二十分钟二卡,三十分钟三卡。”一卡相当于10元人民币。还有人直接问:“能不能看你的胸?”也有人把曾经交易成功的记录发在空间里。

6月1日,网上的爆料出现后,淘米公司紧急关闭了小花仙的社交、留言板块。但是仍有网络玩家爆料,游戏中仍然出没着“怪蜀黍”们。而网站关闭的社交、留言板块在9号也将恢复。
消息一出,全网哗然!裸聊竟然瞄上了未成年人?!这不断刷下限的网络世界,到底有没有人管管?
有人分析,虽然利用游戏币引诱未成年裸聊不道德,但是毕竟属于私人怪癖爱好,最多就算个治安处罚,并不构成犯罪,打击和威慑力度不足。我只想说,我们的刑法没这么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且依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但在传统的概念中,猥亵罪一般存在肢体的接触,是对未成年实施了除性交外的其他淫秽行为。网络上的裸聊似乎没有施害人与受害人的肢体接触,因此引诱未成年人裸聊似乎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但是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猥亵只存在于肢体接触中,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仅仅局限于肢体接触才构成猥亵的解释显然跟不上现实生活了。
而且从本罪名保护的法益来看,其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这些网络“金鱼佬”们虽然与被害人之间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以游戏币为诱惑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引诱,利用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无法对自己行为作出理智判断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属于猥亵儿童行为,按照其相应的行为次数、影响程度,达到一定条件和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类似的案例发生在2014年。
当时38岁的乔某在网络上冒充生理老师,与16位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裸聊,后被警方抓获。当时乔某的辩护人提出乔某并未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裸聊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乔某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这一案例也成为与儿童网络裸聊被判刑的典型案例。
除了这些“怪蜀黍”们,还有其他人对此事件负责吗?
2010年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类似“小花仙”的网络游戏,游戏官方都称游戏属于免费的。但是注册后发现如果要玩到高级级别都是需要花大把钱。有玩家爆料,玩了5年“小花仙”,在游戏里花了上万元。而比她花费更多的玩家比比皆是。
另外,“小花仙”之类的游戏虽然称针对14周岁以下儿童,但是在注册账户时基本没有门槛。虽然要身份证号码注册,但是只要随意输入一串数字都可以成功注册。
我们身处在一个巨大的信息化网络世界中,也正在享受着信息化带来的巨大红利和超便利的生活。然而,好与坏、光与暗都是相伴而生。从“大学生裸条”到今天引诱未成年人裸聊,这个网络巨兽在没有有效的监管下,开始膨胀着每个小屏幕后面的深不见底的人心。
是时候开始管理这个怪兽了。
附乔某猥亵儿童罪判决书节选: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同月30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卫兵,顾建湖,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具体分叙如下:
1,2014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张某(2003年1月30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2,2014年6月29日1 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充足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周某(2003年3月12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3 ,2014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肖某(2003年10月26日生)与其视频脱聊;
(其他11项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证据略)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猥亵儿童的手段一般是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与儿童身体直接发生接触的行为,没有接触儿童的淫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规定也无可参考的指导案例。
2,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某某未对被害儿童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认为:
1,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本院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强制,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淫秽行为,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2,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能否认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及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均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乔某某虽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其通过网络视频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符合规定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且被告人乔某某通过网络视频猥亵的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应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予以从重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多名不满,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二,扣押的红色ü盘一只,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志兰
代理审判员:胡云慧
人民陪审员:肖洪玖
二Ø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