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赠与她人财产后,妻子还能否要回?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合法的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合法的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该钱款还没有交给第三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如果给了,除了协商让他主动返还以为,一般就没有更好的方法。那么,现实生活中,当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赠与她人财产后,妻子还能否要回?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小伙伴们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件名称
陈烨与黄慧智、杨青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449号
案情简介
陈烨与杨青系夫妻关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杨青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2月7日向第三人黄慧智银行账户内共计划入48,213.14元,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10日划入1300元、2012年12月17日划入1500元、2012年12月21日划入17400元、2012年12月26日划入1000元、2013年1月4日划入2013.14元、2013年2月7日划入25000元。
陈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杨青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2月7日向黄慧智所作的涉及人民币48,213.14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黄慧智返还原告48,213.14元。
法庭审理中,陈烨提供一份落款由王霓签名、盖有“七彩典金石”章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3月5日,黄慧智在云南典金石珠宝店购买13,000元的水沫玉,杨青在POS机上刷卡付款。
杨青提供一组黄慧智、杨青的合影,用以证明两被告之间的情人关系。
法院认定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黄慧智辩称杨青转账的48,213.14元中,部分杨青用于归还借款,部分为赠与款,但黄慧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故对黄慧智的辩称意见,法院难以采信。
本案系争的赠与款48,213.14元,发生于杨青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青与原告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杨青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与原告共同所有48,213.14元无偿赠与给黄慧智,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杨青的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黄慧智理应归还原告赠与款48,213.14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杨青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2月7日向被告黄慧智所作的涉及人民币48,213.14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黄慧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烨赠与款人民币48,213.1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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