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律适用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注意区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如何进行法律适用,落实到具体操作上就是指人民法院面对此种情形,应该采取哪种措施?

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注意区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如何进行法律适用,落实到具体操作上就是指人民法院面对此种情形,应该采取哪种措施?暂缓拍卖,撤销拍卖还是中止拍卖?
我们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
1、不适用撤销拍卖;
因为撤销拍卖的适用情形非常明确,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中第31条中的6种情形方可适用:(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2)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5)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6)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显然上述情形更多指技术原因,客观原因和参与人的主观恶意和程序性因素,而案外人对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不在此列;
2、可以适用暂缓拍卖;
从《网拍规定》全文分析来看,暂缓拍卖应属于临时措施,适用于如下情形:(1)拍卖竞价程序中,网络提供者发现问题而主动暂缓,如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2)整个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231条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经过申请人同意后而决定暂缓执行的;(3)整个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此时法院并未审核是否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先行决定暂缓拍卖;
3、可以适用中止拍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民事诉讼法》256条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也明确规定可以中止执行,当整个执行程序中止,必然导致执行措施即拍卖中止;
综上,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应用场景,当某一涉案标的已经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或竞价程序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据《网拍规定》第36条的规定,先行决定暂缓拍卖并修改网络公告,同时明确暂缓拍卖的期限,建议此时的暂缓期限以30天以上为宜,理由是前面的15日审查期加上后续如果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的15日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两者期限总计至少需要30天,在此期间,如法院经审查执行异议确有理由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256条之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同时修改网络公告为中止拍卖并明确理由和原因。
如经过审查,执行异议没有依据,则应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但此时仍不能径行恢复拍卖,因为此时仍未过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这也是前面提到决定30天的暂缓拍卖的原因,如果在此期间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进而网络公告也应修改为中止拍卖。如未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法院应该依据《网拍规定》第28条之规定,在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关于此时恢复拍卖是否需要重新公告,目前《网拍规定》及各地法院自行出台的“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从立法本意考量,既然《网拍规定》中设立了撤销、暂缓、中止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且在第28条中明确了暂缓和中止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此处的“恢复”应该理解为接续,而不应该是重新计算。另外从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分析,恢复拍卖也不应再重新进行公告。
为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防止恶意的案外第三人,法院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应合法合理的善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撤销,中止和暂缓各项执行措施,而代理律师在此过程中也应提出自己的适用观点与法院执行部门进行良性的深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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