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作出了解释,并明确“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九民纪要》原文
【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仅从该条文字面意思理解,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反复、有偿出借资金,即构成职业放贷,未对出借对象是否特定进行明确要求。那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反复、有偿的向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是否构成职业放贷呢?
对此,笔者认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是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核心标准之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解读《九民纪要》,认为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借款对象不特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二庭”)针对《九民纪要》进行的解读,是最高院民二庭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应用的理解。
在《理解与适用》中,最高院民二庭提到:“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据此,最高院民二庭明确表明,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要证明借款对象不特定。
二、河南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指引,认为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借款对象不特定
在《九民纪要》发布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意见”)等文件,其中关于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中,均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
江苏高院意见: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河南高院通知: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接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三、最高院典型案例认为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借款对象不特定
最高院认为,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通过检索调查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而审查出借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其实就是在对出借人是否存在“出借对象主体不特定”和“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进行审查。当原告所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符合被告主体不特定,且案件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认定为属于“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情形。
最高院案例观点节选
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亨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钻福公司主张梁朝霞用于借贷的资金源于其配偶吴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梁朝霞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已构成“职业放贷人”和“非法经营”,故本案梁朝霞与李欣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
——(2019)最高法民申6754号
结语
最高院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和处理是为了维护我国的金融经济秩序。因为“职业放贷人”不仅了解正规金融市场的规则,也了解地下金融市场的潜规则,他们游离合法和非法的边缘,针对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某个放贷人仅是针对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发放贷款,实际上就是为融资人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成本,不会造成对社会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认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情形,在审查其借贷行为是否存在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的同时,仍要审查其出借对象主体的不特定性,对特定主体的反复借款行为不应认定为“职业放贷”。
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出借对象不特定
作者:余道轩来源:树人律师

2019年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作出了解释,并明确“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