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pp遇到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为视角的分析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未成年人持有手机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智能手机上使用App也是一个常态。但是未成年人使用App之时为付费行为的法律效力,则还是一个未有明确的立法与司法态度的问题。

未成年人持有手机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智能手机上使用App也是一个常态。但是未成年人使用App之时为付费行为的法律效力,则还是一个未有明确的立法与司法态度的问题。本文以常见的直播打赏为分析对象,简要地分析这个问题。
近年来,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繁荣,各大直播平台上各具特色的主播吸引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大量用户的关注与打赏。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高额打赏引发了大量纠纷并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公开报道或检索,几个主流直播平台均存在过未成年人打赏纠纷。纠纷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家长要求直播平台退还充值或打赏款项。虽然部分直播平台回应“若可提供相关凭证,可全额退款”以解决未成年人打赏纠纷,但该等解决方案并非所有直播平台均愿意采取的方式,同时这也不一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式。那么,若未成年人打赏案件诉诸司法,未成年人父母的打赏款项追回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与此相关的,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如何?本文试图通过对打赏行为的操作过程及其性质的辨析,厘清前述问题。
打赏行为及其法律性质
打赏行为即用户以人民币为直播账号充值虚拟货币,以虚拟货币兑换道具并将道具打赏给直播平台主播。根据实际操作,打赏行为包含以下步骤:注册直播平台账号与为直播平台账号充值虚拟货币、打赏道具礼物(同时系统根据道具价值扣减账户虚拟货币)[1]。
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直播平台一般允许使用经过实名认证的第三方账号包括QQ、微信、微博等账号登陆;允许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登陆。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登陆的,需要输入直播平台发送给特定注册手机号码的特定验证码方能完成。以上方式无法确保注册人与注册使用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使用人的一致性。未成年人可能在无监护人许可之时使用自己名义申请的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或使用第三人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注册。
用户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系与直播平台签署用户协议并使用唯一账号接受直播平台服务(例如发表言论、赠送道具等)的行为(即签署账号注册合同)。
充值虚拟货币。登陆账号后点击进入本账号充值界面,按照一定兑换比例选择充值金额,生成充值订单,进入支付界面。直播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及微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选定支付方式,使用相应支付工具扫描二维码并输入支付密码(或指纹)后完成支付。
虚拟货币,仅在特定公司特定业务范围内可使用的一种等价物,立法对此类虚拟货币尚未正式定性,学术中也多有分歧。抛开这些分歧不说,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系直播平台用户据以享受直播平台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向其提供的服务的交换等价物。简言之,充值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为用户向直播平台购买服务,例如兑换特殊道具,发特定颜色的弹幕等。充值虚拟货币行为包括用户与直播平台签署虚拟货币充值合同与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价款之行为。
打赏道具礼物(同时系统扣减账户虚拟货币余额)。进入某直播间,直播间下方显示道具栏,陈列不同虚拟货币价值的道具,点击道具赠送给主播即完成打赏,打赏记录在道具右侧聊天记录栏显示,打赏完成时用户账户发生道具对应价值的虚拟货币扣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鉴于不同虚拟货币价值的道具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用户无偿向主播赠送具有财产价值的特殊道具行为,系典型的赠与行为,用户与主播间成立赠与合同。用户点击特殊道具赠送即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直播平台打赏业务模式,尚未发现主播账户设置有接受或拒绝接受礼物赠与功能,用户一旦赠送礼物,相应礼物或虚拟货币直接计入主播账户。主播账户接受礼物系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二者形成合意,赠与合同成立,同时赠与行为完成。鉴于赠与是一个无偿行为,受赠人的行为能力无需考虑。如果赠与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则可能产生其他的法律问题。对此,容后再述。
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
前文已述,打赏行为的各步骤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即注册直播平台账号、充值虚拟货币、赠送道具行为;且未成年人可使用自己名义申请的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或使用其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手机号码或QQ、微信、微博账号为打赏行为。因此,应当区分未成年人打赏使用的名义,并分步骤分析打赏行为的效力[2]。
若未成年人使用自己名义申请的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签署虚拟货币充值合同、赠送虚拟货币: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签订《用户协议》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签署虚拟货币充值合同、赠送虚拟货币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用户协议》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签署虚拟货币充值合同、赠送虚拟货币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拒绝追认的,前述行为无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播和直播平台返还不当得利。相对人直播平台则可要求未成年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中更为复杂的情况是:未成年人未经他人明确同意,使用其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签署虚拟货币充值合同、赠送虚拟货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前述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其父母或其他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账号注册合同、虚拟货币充值合同、赠与合同均不发生效力;追认前直播平台、主播作为相对人享有撤销和催告的权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主播和直播平台返还不当得利。
从法律上看,父母或者第三人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或者直播帐号,甚至明知未成年人接触到其手机,也很难说形成了一项概括性的授权,即不能推定说授权给未成年人无限制地使用手机及手机中的app并直接通过app支付或者赠与虚拟币。因此,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无疑。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在上述情形中,未成年人有机会使用其手机号码或第三方账号订立直播平台账号注册合同、缔结虚拟货币充值合同、赠与合同的,直播平台及主播因善意且无过失地信任行为人为相关账号主体,得主张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前述合同成立并发生效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被代理人无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得利。
因此,最终考察上述打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App方能否举证自己是善意,即不知道也不应得知道实际打赏方是未成年人。
结论与评述
主播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而被直播平台吸收为同一主体,事实上是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主播与平台的具体法律关系来分析并个案确定。但为了简化讨论,本文中拟定主播与直播平台是一体性,视为同一主体。
诚如前述,打赏行为之效力与打赏款项之追回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判断,片面强调对未成年人之保护而认定款项可追回,或片面强调交易安全而一律认定直播平台可免责的观点有失偏颇。
未成年人使用自己账号为打赏行为应根据行为能力制度判断效力;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账号为打赏行为具有特殊性,不仅仅要考虑行为能力问题,更需要关注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下,直播平台若在履行对用户身份及行为能力的形式审查义务后,善意且无过失的信任行为人与账号主体的一致性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方可免责。
目前各直播平台采取的账号注册及登陆方式基本可协助其履行用户身份及行为能力的形式审查义务,但这种形式审查义务是否过于“形式”而被认定为不构成善意,则需要个案判断。同时,鉴于直播平台的用户画像功能、用户弹幕监控功能较为发达,主播与用户的实际交流方便紧密,应当认为若直播平台通过用户画像或弹幕监控,或主播与用户沟通时,发现直播平台账号实际使用人大概率或者显著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认为直播平台、主播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在诉讼中,打赏款项能否追回的更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履行状况。直播平台及主播对于自己构成善意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更需要就“实际由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进行举证。在已经公开的案件中,就有未成年人父母因难以完成该项举证责任而无法追回打赏款项的,因此有观点评论“家长要追回熊孩子盗刷的钱很难”。
《民法总则》降低了无行为能力的年龄线,但并未降低成年人的年龄线。现实中,能够轻易占用并使用自己或者他人智能手机者比比兼是。因此,对于App开发者而言,面对未成年人用户是一个必然的态势。
通过注册之时的用户须知(或用户协议),即使通过加黑加粗进行了提示,并不解决问题:因为这些提示性文字,恰恰难以对无完整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形成拘束力。因此,“用户须知”是难以构成自我保护的第一道防火线的,至多是证明了履行了适当的告知义务。对于App而言,避免陷入被社会道德谴责或者法律纠纷的法定手段,就是从整个流程中构建自己的“善意不知情”的防火墙,即:首先,在用户真实性识别方面,加大力度,尽力杜绝未成年人直接注册;其次,通过设立关键词自动检索等低成本方式,便于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识别出未成年人用户并采取特定的措施。
本文分析中将打赏定性为无偿行为之赠与,而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各种未成年人通过App实施的有偿之交易行为。从法理角度看,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从价值判断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看,未成年人受到了《民法总则》的特别保护与特别对待,虽然这种保护并未绝对化,但App如果不对未成年人用户作出实质性的、区别性的对待,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被动的局面。
[1]所谓“道具礼物”系根据实际操作命名,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打赏或赠与的标的物为道具。
[2]就虚拟货币充值合同的价款支付行为而言,不论直播账号以何人身份注册,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被代理人同意使用其支付账户为支付行为,系属无权代理,但因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被代理人未妥善保管好支付账户及其密码,支付机构善意且无过失信任支付行为人系账务支付账户及密码的账户主体,得适用表见代理之规则,认定支付行为有效。但直播平台作为给付领受人能否保有价款,取决于虚拟货币充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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