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经济资助的行为。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案例简述
案例一
原告唐某(女)诉王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一并处理婚生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同时要求王某支付其经济帮助费。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帮助费的问题,法院考虑到唐某患抑郁症,离婚后唐某暂无经济来源及住所,生活困难,故应适当予以照顾。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某一次性支付唐某经济帮助费2万元。
案例二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因离婚后无住房等生活困难,要求被告给予60000元的离婚经济帮助。被告周某对该60000元的离婚经济帮助表示同意,但认为在短期内一次性支付存在困难,愿意每月支付500元至支付完毕止。
裁判结果:由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李某离婚经济帮助费6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法律评析
当男女间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律即推定夫妻双方建立了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付出及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理应消灭,“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天涯陌路,后会无期”,双方既不再承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也不再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但我们又不能排除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可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一、离婚经济帮助的依据
其一、无论夫妻哪一方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作了较大贡献,只要在离婚时本人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就可以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
其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约定。多数情况下,只要双⽅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禁⽌性规定,就应视为双⽅真实意思表⽰,属合法有效,对双⽅具有法律约束⼒,⼀⽅未履⾏的,另⼀⽅有权要求履⾏。案例二中,原被告双方皆认可由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李某离婚经济帮助费60000元,尽管被告辩称在短期内一次性支付存在困难,但法院通常不再审查接受帮助⽅是否存在⽣活困难的情形,亦不再审查提供帮助⽅是否有能⼒继续提供经济帮助,所以判决被告在限定时间内付清。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适用
(一)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时间较为严格,只限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需要发生在离婚之时,当事人应在此时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如果在离婚之后的一段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
(二)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一方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里的困难限定为绝对困难,是指离婚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之后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仅有有限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的,或者其所分得的那部分财产不足以支撑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没有住处的,可认定为生活困难。但如果在离婚后,生活水平虽确有明显下降,但是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不应认定为生活困难。
(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承担经济帮助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外,还有能力以其个人财产对前配偶进行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可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四)经济帮助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帮助”通常根据受助方的不同情况而采用不同方式:
1.如果受助方的较年轻且有劳动能力,仅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大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者短期支付的帮助。
2.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且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就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如给予房屋居住权或者期限较长的帮助。
3.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所,则可以通过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来给予帮助。
诚如案例一中,原告唐某并未与被告王某达成离婚帮助协议,而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经济帮助费。在此种情形下,法院综合考量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适用条件,根据唐某患抑郁症,离婚后暂无经济来源和住所以及生活困难的实际,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唐某经济帮助费2万元。
离婚救济制度之离婚经济帮助具体适用
作者:曾斌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经济资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