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征收的九大常见问题!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核定征收在企业所得税语境下才有意义,与查账征收相对应。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以查账征收为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针对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梳理政策依据,予以归纳总结回答。 一、核定征收的税种与方式?

核定征收在企业所得税语境下才有意义,与查账征收相对应。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以查账征收为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针对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梳理政策依据,予以归纳总结回答。
一、核定征收的税种与方式?
增值税不适用核定征收,营业收入多少,据实申报;由于企业所得税较为复杂,核定征收,才有可能适用。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个体工商户较为常见,比如每月核定所得税800元;(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比如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前普遍适用,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应税所得率8%-20%,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实际所得税税负为:2%-5%(8%25%-20%25%)。
二、核定征收,纳税年度内是否可以调整为查账征收?
可以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11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实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年度的核定方式预交企业所得税。若重新鉴定后,认为应该查账征收,则该年度须适用查账征收。
三、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少计收入?
不可以的!
收入方面是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有多少收入,企业就应该如实记录。核定征收,核定的不是收入,实质上基于成本费用难以计算才核定所得额或者所得率的,请注意核定的是营业收入的所得额或所得率,因而营业收入应该完整、真实,不可少计收入。
四、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61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收,企业对外支出是否可以不要发票?
不可以!
还是那句话,基于成本费用的复杂性,税收上根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额或所得率,税务机关每年6月底之前需要重新核定,若是复合建账条件,还是要调整为查账征收的。因而,企业成本费用应该完整、真实反映,并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原则上成本费用应该以发票为依据,不允许用其他凭证替代发票,否则构成违法。
六、“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如何理解?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不是和上一年度比较,而是同年度比较。即,用营业收入乘以核定的所得率得出所得额,与会计核算的所得额向比较,当二者相差达到20%以上的,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所得率。
七、核定征收,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区分情况对待!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新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2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14条第3款,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需要汇算清缴。
八、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国内所,不可以的!
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有余地的可以!
九、核定征收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政策,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免,所得税是不免的。因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1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一条第4款: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即包含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结语
核定征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手段,虽然没有查账征收那样严格,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成本费用账务混乱,肆意妄为;查账征收能够清楚反映社会经济运行的真实面目,税务上势必会强化查账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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