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房价的节节攀升,有了更大的利益诉争存在,再加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导致遗产继承纠纷逐年增多。因遗产纠纷导致的兄弟阋墙、父子反目、夫妻婚变、亲人断交屡见不鲜,有的因此对簿公堂,有的因此关系破裂,亲情荡然无存。据不完全统计,继承纠纷约六成为争夺房产,绝大多数的被继承人生前未对财产作出安排,即使在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也有近三分之一的遗嘱无效。
目前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明显,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4亿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增至1.78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3.26%。这些老人或即将步入老人行列的人会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而养老不但成为家庭的难题,也是社会的难题。很多老人对于自己的养老安排也是有诸多担心,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过得更舒心,为了家庭的和睦,现在很多人会考虑在自己身体康健时立份遗嘱。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在这几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继承立法还有一个独创,那就是遗赠抚养协议。
但是,从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我们发现有部分的的纠纷是立了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而这些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导致了诉讼,还有一些情况是老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需要法院确认应按照哪份遗嘱来执行继承。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更高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凡事都没有绝对,总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所以无法判断哪个才是绝对的权威哪个才是对的,所以看事情要全面地看,从不同角度出发看事情后更好一些。例如,当事人在生前已经确立了一份遗嘱,且已经在公证处公正,后来又再立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遗嘱后再立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存在吗?
案 情
马老汉早年丧妻,膝下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都事业小成,各自成家后都比较少来看望马老汉。马老汉年轻时做过一点生意,买了市中心现在居住的房子外还有些积蓄存款。随着年龄的增长,马老汉觉得自己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后来一次意外导致马老汉差点没命,事后想想觉得人生无常,想趁自己还有能力时把身后事安排妥当,于是将子女叫到一起说了自己想要立遗嘱的想法,并且在儿女的陪同下去做了公证遗嘱。
因意外导致马老汉的身体虚弱了不少,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儿女就给他找了一位住家保姆李美佳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李美佳的老公早已过世,独生子在外地打工,李美佳照顾马老汉比较仔细,平日里就马老汉和李美佳两个人一起生活,马老汉一家对她都比较满意,儿女就逢年过节来看看,其他时间很少来关爱马老汉。李美佳照顾了马老汉差不多十五年,马老汉在其人生的最后三年身体很差,时常要去医院,都是李美佳忙前忙后的照顾,儿女除了出医药费之外对老人的关心很少,马老汉很是寒心,觉得儿女太不孝顺还不如一个外人对自己好。再加上一起生活了十五年感情也很不错,马老汉竟然想到了要和李美佳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马老汉提出李美佳对他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他去世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和房间内的一切物品遗赠给李美佳。并且这份协议同样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遗赠抚养协议中马老汉明确表示,自己现在的一切生活起居全靠李美佳照料,如果李美佳一直照顾自己到生命的终点,自己死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和房间内的所有物品全部由李美佳继承。马老汉去世后,李美佳拿出了马老汉生前留下的“遗嘱扶养协议”,要求按上面的约定继承马老汉的遗产。此时,马老汉的儿女也拿出马老汉“公证遗嘱”要求继承马老汉的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
1.马老汉的儿女称自己手中的“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是合法有效的,自己是父亲马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
2. 李美佳称自己手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马老汉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遗赠扶养协议也是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公证遗嘱无效。
案情分析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国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此它的订立也应按照合同的订立进行,即要约、承诺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遗赠人马老汉是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扶养人李美佳是马老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保姆,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继承遗产的权利。该遗赠扶养协议主体是合法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是公民的扶养和转移遗产的问题,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马老汉向李美佳提出李美佳对自己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自己死后其个人全部财产遗赠给李美佳的要约。李美佳接受马老汉的条件,承诺愿意承担马老汉生养死葬的责任,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双方就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签订了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订立合同的程序上讲都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哪个效力高呢?就真实性的效力上来看,肯定是公证遗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认定的,毫无疑问是经过权威第三方认证的公证的遗嘱的可信度要高。本案中马老汉先公证了遗嘱,后又跟李美佳签了遗赠抚养协议,而李美佳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这种情况下,视为立遗嘱人马老汉用自己的行动更改了先前的遗嘱,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执行遗赠抚养协议。
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 扶养协议,同时又订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即在财产继承中,公证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都有的情况,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才可执行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近年来,很多空巢老人立下遗嘱将财产赠给保姆,并引发了保姆与子女争夺财产的诉讼。照顾老人多年的保姆认为自己获得经济回报是应得的,但她们和老人儿女争夺财产中有赢也有输。百善孝为先。首先要善待老人。我认为,只有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让老人满足,做儿女的才是真正尽到了孝心。
人口老龄化,扶养不仅是家庭面临的问题,也将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目前中国的家庭人口结构,两位年轻人可能面对四位甚至八位高龄老人,养老不但成为家庭的难题,也是社会的难题。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人们可以通过公证机构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来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从而降低遗产继承纠纷比例。
公证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哪个效力高呢?
作者:吕锦来源:智仁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房价的节节攀升,有了更大的利益诉争存在,再加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导致遗产继承纠纷逐年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