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被媒体称为“史上消费维权赔偿金额最高案”的贵阳宾利4S店与车主的“宾利慕尚退一赔三”纠纷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基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贵阳宾利4S店需退一赔三”共赔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为:1、贵州新贵兴宾利4S店赔偿车主11万元;2、驳回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并由其负责承担高达31.1万元的诉讼费。这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不仅对汽车流通构成“欺诈”的认定作出了明确指导,对于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具有指导意义。
“退一赔三”最终未获支持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50万元购得进口宾利汽车一台。后杨某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退一赔三”。
随后,一审法院认为,在车辆交付前,销售商对车辆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杨某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前者故意隐瞒车况,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一审判决撤销涉案销售合同,杨某将所购汽车退还给该公司,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约432万元,并3倍赔偿杨某1650万元。
不过,在该案二审终审判决中,就被告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被告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最终,高人民法院撤销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万余元。至此,这起在汽车业内乃至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号称“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终于尘埃落定。
实际上,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的增长,汽车流通领域的消费纠纷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20474件,比2016年增加5227件,增长率为34.3%。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日益突出的汽车消费纠纷,国家早已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201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政策中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修理者三方的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具有更广范围适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善,但因为汽车是比较特殊的产品,涉及各个环节和技术因素。在很多时候,一旦出现了纠纷,如果没有更具体和专业的标准与规范,单凭法律法规,是很难做出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都信服的责任认定的。
实际上,梳理近年来的“退一赔三”的案例,车主维权成功者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超过14宗“退一赔三”案例,争议发生的时间,离买车的时间最短的6个月以内,最长的有3年多。至今车主完全胜诉的并不多,其中涉及的审级有一审、二审、再审,但绝大多数都是打到二审就结案,并且大多是车主败诉。
维权意识提高是好事 但切莫过度维权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然而当车主发现问题后,要维权索赔将要面临很长的一条维权路要走。“汽车维权赔偿问题不在少数,但是“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并不多。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是情理法三者结合的非常完美的判决,充分提现了法律维护公平和平衡的社会价值。汽车销售商隐瞒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观上基本上没有影响,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损害,那么维持交易的稳定性是最合理的。当然,经销商故意隐瞒瑕疵是要对客户承担一定责任的,这种责任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赔偿并没有覆盖起诉费、律师费,而是由宾利车主承担高达31万的诉讼费用,这也是法院对消费者的过度维权的一种警示。
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但行业规范仍需完善
最高法院对经销商新车PDI(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程序进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以后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判例。根据此案例,对于新车轻微瑕疵,按照PDI程序整备,并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新车轻微损害整备,需要告知消费者,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经销商只对侵害部分进行赔偿。
汽车流通领域在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对于清晰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给经销商的经营活动提供一个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给消费者提供维权的依据。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能够对涉及汽车销售专业性的各类行业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完善,为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相应依据。
被媒体称为“史上消费维权赔偿金额最高案”的贵阳宾利4S店与车主的“宾利慕尚退一赔三”纠纷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基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贵阳宾利4S店需退一赔三”共赔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为:1、贵州新贵兴宾利4S店赔偿车主11万元;2、驳回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并由其负责承担高达31.1万元的诉讼费。这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不仅对汽车流通构成“欺诈”的认定作出了明确指导,对于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具有指导意义。
“退一赔三”最终未获支持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50万元购得进口宾利汽车一台。后杨某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退一赔三”。
随后,一审法院认为,在车辆交付前,销售商对车辆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杨某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前者故意隐瞒车况,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一审判决撤销涉案销售合同,杨某将所购汽车退还给该公司,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约432万元,并3倍赔偿杨某1650万元。
不过,在该案二审终审判决中,就被告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被告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最终,高人民法院撤销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万余元。至此,这起在汽车业内乃至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号称“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终于尘埃落定。
实际上,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的增长,汽车流通领域的消费纠纷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20474件,比2016年增加5227件,增长率为34.3%。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日益突出的汽车消费纠纷,国家早已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201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政策中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修理者三方的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具有更广范围适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善,但因为汽车是比较特殊的产品,涉及各个环节和技术因素。在很多时候,一旦出现了纠纷,如果没有更具体和专业的标准与规范,单凭法律法规,是很难做出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都信服的责任认定的。
实际上,梳理近年来的“退一赔三”的案例,车主维权成功者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超过14宗“退一赔三”案例,争议发生的时间,离买车的时间最短的6个月以内,最长的有3年多。至今车主完全胜诉的并不多,其中涉及的审级有一审、二审、再审,但绝大多数都是打到二审就结案,并且大多是车主败诉。
维权意识提高是好事 但切莫过度维权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然而当车主发现问题后,要维权索赔将要面临很长的一条维权路要走。“汽车维权赔偿问题不在少数,但是“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并不多。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是情理法三者结合的非常完美的判决,充分提现了法律维护公平和平衡的社会价值。汽车销售商隐瞒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观上基本上没有影响,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损害,那么维持交易的稳定性是最合理的。当然,经销商故意隐瞒瑕疵是要对客户承担一定责任的,这种责任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赔偿并没有覆盖起诉费、律师费,而是由宾利车主承担高达31万的诉讼费用,这也是法院对消费者的过度维权的一种警示。
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但行业规范仍需完善
最高法院对经销商新车PDI(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程序进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以后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判例。根据此案例,对于新车轻微瑕疵,按照PDI程序整备,并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新车轻微损害整备,需要告知消费者,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经销商只对侵害部分进行赔偿。
汽车流通领域在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对于清晰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给经销商的经营活动提供一个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给消费者提供维权的依据。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能够对涉及汽车销售专业性的各类行业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完善,为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相应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