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死亡赔偿金能否继承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韩某1、韩某2、韩某3系韩某子女,韩某于1996年与陈某再婚,沈某与韩某形成继子女关系。2006年,沈某因车祸致残,后一直与韩某、陈某生活在一起。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韩某1、韩某2、韩某3系韩某子女,韩某于1996年与陈某再婚,沈某与韩某形成继子女关系。2006年,沈某因车祸致残,后一直与韩某、陈某生活在一起。韩某生前在×单位工作,2017年去世后,单位给予亲属一笔抚恤金,该抚恤金由于纠纷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韩某1、韩某2、韩某3、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笔抚恤金。
案例二:刘某2系刘某父亲,朱某2系刘某妻子,朱某1、刘某1、刘某3系刘某子女。2019年9月9日,刘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因该起事故,朱某2等人以刘某工作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工作单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朱某2、朱某1、刘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刘某死亡赔偿金。
二、法院认为
死亡抚恤金是职工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生前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只有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才能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案例一中,陈某、韩某1、韩某2、韩某3系韩某近亲属。韩某与陈某结婚时,沈某已经成年,未形成抚养关系,沈某不属于韩某法定的近亲属,但2006年沈某车祸致残后与其母陈某和韩某共同居住生活时间较长,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扶养关系。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丧葬费归操办丧葬事宜的近亲属所有。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刘某工作单位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刘某遗产,应由近亲属刘某2、朱某2、朱某1、刘某1、刘某3共同共有。
三、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给予被继承人办理丧事的费用及对被继承人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只有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才能参与分配。
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统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综上所述,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发生继承,一般认为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可以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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