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合规整改中的问题与误区之二:关于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单一借款人的余额上限确定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问题的提出 如前文(详见“网贷平台合规整改中的问题与误区之一《关于分公司作为单一借款人的余额上限确定》”)所述,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单一借

问题的提出
如前文(详见“网贷平台合规整改中的问题与误区之一《关于分公司作为单一借款人的余额上限确定》”)所述,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作出规定,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目前在网贷平台业务中不少平台将个体工商户或/与农村承包经营户视为《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并按照借款余额100万元上限发放借款。其主要理由是,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方能从事经营,符合“其他组织”一般都必须经过登记的要求。
但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上不属于《暂行办法》中的“其他组织”,而应归属与“自然人”;因此应适用借款余额上限20万元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其他组织”的理由
1、如前文(详见“网贷平台合规整改中的问题与误区之一《关于分公司作为单一借款人的余额上限确定》”)分析,在法律解释上,《暂行办法》中的“其他组织”与《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系同一含义,即“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三类主体。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此三类主体中的任何一类。
2、退而言之,哪怕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也不符合《民诉解释》第52条列举的八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框架中的“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应作为自然人适用借款余额20万元上限的依据
1、关于“户”的字义
“户”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半门曰户”,这是户字的本意,与门窗有关;后意指住户、人家,一家称一户,我们现在的户口、户籍与此有关。再后来引申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个人或家庭,如猎户、农户、商户、渔户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户”即是在此意义上的“户”,与某种特殊职业的个人或家庭有关。但“户”在词义上与具有集体属性的“组织”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2、《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在第二章“自然人”中规范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关于民事主体的划分,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与1986年颁行、2009年修订的《民法通则》相比,区别在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删除,并在“非法人组织”中规定合伙企业。但两部法律均在自然人的框架中规范“个体工商户”,即“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事项,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商个人(商事自然人),但仍属于自然人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民事立法中直接规定了部分具有商法(商事)特征的内容。因此在学理上,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事实上规范了两类自然人,一类是具有生命特征的民事自然人,另一类是以营业为主旨的商事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所谓商个人(商事自然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履行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于个体工商的责任承担,法律上并不认为其具有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如《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显然,农村承包经营户系自然人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经营权,并从事商品经营,与传统意义上理解经过登记而产生的“组织”差距更大。
从责任财产与信贷集中风险角度,将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认定为自然人有利于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从责任财产角度分析,因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能力,其责任财产与自然人及其家庭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财产存在混同,因此对外如涉及大额借款且无法清偿的,必然会累计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因此,在监管政策考量上,须更多地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如大额借款经营失败而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所可能造成的困难,故而对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作出借款余额上限20万元的限制,具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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