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奇瑞汽车高管发邮件回复研发出勤统计的邮件称:“以奋斗者为本,周六是奋斗者的正常工作日。”请HR想办法规避法律风险,从机制上想办法,让劳动者加班。该封内部邮件被爆网络上,一度引发了大家的热议,登上微博热搜话题。
在该热搜话题的基础上,假如用人单位HR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事后,与劳动者达成“自愿加入周六奋斗者正常工作日,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劳动者在离职时,是否就意味着不能主张加班费了呢?
0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
就加班而言,每家用人单位都会遇到,但是对于加班的流程的实际操作,用人单位的态度却并不一致。
多数用人单位存在缺乏劳动法律规范意识,直接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行为时有发生。
有的用人单位虽然有HR,但是在加班问题上,也会让HR去寻求“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某些途径,让劳动者服软,变相加班。
发展到如今,加班的理由更加冠冕堂皇,诸如:推行“996工作制”、“奋斗者计划”、“周六奋斗者正常工作日”,可谓是“创意十足”。“新衣服”之下,无非是用人单位名为鼓励劳动者奋斗,实为压榨劳动者的劳动力。
延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在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对加班要求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是补休。
在未经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而强行安排加班,劳动者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
02:要求劳动者加入周六奋斗者正常工作日放弃加班费,法律不允许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加班产生的加班费,会经常强制要求或者说服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协议或确认书。
内容包括“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不要求加班费”、“自愿加入周六奋斗者正常工作日,放弃加班费”之类的表述。
在职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或离职后劳动者提起仲裁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也往往会以签订协议或确认书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
用人单位或者通过用人单位HR的“精心设计”,虽与劳动者订立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或是确认书,这种“小聪明”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双方中较为强势的一方,签订了上述协议或确认书,仍存在试图免除自己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也剥夺了劳动者享有主张加班费的合法权益。
故而,这类协议或是确认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亦规定了这种协议或确认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无论是以“奋斗者计划”,还是“周六是奋斗者正常工作日”为由,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提倡劳动者加班且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费。这种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显失公平,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03: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正常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因用人单位的生产继续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口号喊得再响亮,不如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严格执行,不得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更不应通过变相手段直接剥夺劳动者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
最后,如《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那样,我们倡导及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好、保障好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劳动者加入周六奋斗者正常工作日放弃加班费,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近日奇瑞汽车高管发邮件回复研发出勤统计的邮件称:“以奋斗者为本,周六是奋斗者的正常工作日。”请HR想办法规避法律风险,从机制上想办法,让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