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纠纷日益增多。那么,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案列简介
张某系某实验学校六年级学生。2020年5月19日下午,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足球活动时,张某作为守门员,在扑球过程中,右手拇指受伤。校医检查后通知李某陪同张某前往某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指骨骨折(右第1近节指骨基底部),医生对受伤部位进行石膏固定,要求定期门诊复查。
2020年6月16日,张某前往某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手第1指骨骨折,建议入院手术治疗。同日,张某前往某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手拇指近节基底部骨折,建议结合临床复查。家长遂联系学校,认为学校存有过错或重大过失,没有组织好课堂秩序,没有教育好其他同学,没有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要求学校对张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事发时张某已接近13周岁,其自愿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认识,也应自行承担运动规则下正常冲撞带来的危险结果。
其次,学校体育老师在组织安排学生进行体育活动前已进行必要的规则讲解、基本动作示范、危险动作提示等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立即带张某去医院检查并及时通知家长,治疗过程中亦多次联系提醒家长带张某去医院复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最后,张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被诊断为骨折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对自身伤害存在过错。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这要结合学校的证据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张某事发时未满18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系上体育课时参与足球活动担任守门员扑球时受伤,学校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自认没有为上足球课的学生配备护膝、防护手套等护具。张某作为守门员受伤的部位系右手拇指,如事发时配有防护手套,将大幅降低受伤的程度,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理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学校部分承担责任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现实中,法院着重从事件的起因、损害后果的形成因素、全案的伤害程度等客观因素公平合理的认定、划分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一定承担责任,具体还是要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综合认定。
受到伤害的学生及家长可以案发时立即进行报案,调取学校相关视频监控,请律师固定相应证据。
律师提醒
知易行难,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对学校的日常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学校领导和老师要增强法律意识,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以专业手段,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等工作,为后续的非诉调解和诉讼做好基础工作。当然,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也是必要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愿每一位同学都能在学校里健康成长!
中小学生在校受伤害,学校是否担责?
作者:陈躲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纠纷日益增多。那么,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案列简介 张某系某实验学校六年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