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封离婚纠纷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随后北京、浙江、黑龙江、河南等多地法院均在不同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也发出了上海市第一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除申报令外,闵行法院同时还向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等辅助申报的指引性文件。


一、背景情况
此前,离婚案件审理多是依靠当事人双方自愿告知财产情况。如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收入、财产情况不了解的,占优势地位的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个人财产的组成逐渐复合化,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度也愈发复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无法有效保障的可能性。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法律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具体操作指引
以闵行法院发出的申报表为例,当事人除应按照表格内指引如实全面填报每一份财产外,还应当注意保存并提供相应证据。
1)对于房产,可提供(但不限于)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等;
2)对于车辆,可提供(但不限于)车辆产权登记证书、车辆行驶 证、车辆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等;
3)对于现金、存款、理财产品,可提供(但不限于)银行存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银行一本通等;
4)对于股票,可提供(但不限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
5)对于保险,可提供(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对账单、保单现金价值证明等;
6)对于债权债务,可提供(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债之形成合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之规定进行处理。
换言之,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发生,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另一方面,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提高离婚案件审理质效。
注:浙江公平: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了解一下https://mp.weixin.qq.com/s/nHNEwr2TIUoJt4GNO4byXw
1月1日起,诉讼离婚瞒报夫妻共同财产, 将少分或不分财产!
作者:皮琬泉 陈淑英来源:FO埃孚欧视野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封离婚纠纷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