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怎么判?判多少?——从实务数据浅析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现状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离婚家务补偿,是指对于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协助另一方工作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引言:离婚家务补偿,是指对于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协助另一方工作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沿袭《婚姻法》中这一制度的同时,将原来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删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补偿方法,即双方意思自治优先,法院判决作为补充。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以54个判决案例作为样本进行数据分析,总结梳理离婚家务补偿请求的司法裁判情况,并探讨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从对实务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发,为尝试运用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保护自身利益的当事人提出建议。
01、判决数据概况
本文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搜索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裁判文书,选取近两年的数据,共检索到126个裁判文书,经过筛选,剔除未对该实体问题进行实际判决比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等一些无效数据,共得到如下图所示54份有效样本。其中2023年共有14份,2022年共有40份。

从裁判文书的标题中可以看出,涉及到的案件类型有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从案件类型来看,离婚纠纷占绝大多数。
1.法院对离婚家务补偿诉求的支持情况
在54份有效判决中,法院支持离婚家务补偿诉求的有32份,占比为59%;法院不支持离婚家务补偿诉求的有22份,占比为41%。

2.离婚家务补偿金额的分布情况
在法院支持离婚家务补偿诉求的32份裁判文书中,除了1份判决补偿金折抵孩子抚养费未写明具体金额的外,判决离婚家务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有21份,占比为68%;判决离婚家务补偿金额在5万元到10万元(含5万元)的有8份,占比为26%;判决离婚家务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2份,占比为6%。

3.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在54份有效判决中,华东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最多,为19份,华中地区、东北地区案件数量均为8份,华南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为7份,西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南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分别为5份、4份和3份。

4.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家务补偿的裁判理由
在22份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一方或双方离婚家务补偿请求的判决中,出现最多的三个裁判理由分别是:主张无事实依据、未提交证据证明和未在离婚时提出。综合来看,导致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未被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是事实和证据层面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未提交证据证明和证据不足的案例共有14份,占到案例总数的63.64%;其次是若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未及时在离婚时提出,之后诉至法院的,将面临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

02、法院审理离婚家务补偿请求的要点
1.法院对于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决对于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支持与否时,主要是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案件事实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相比照,如果相符则判决支持该诉请,如果不相符则予以驳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夫妻一方在这三个方面负担义务较多的,享有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但是实际裁判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对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标准有的较为宽松、有的较为严格。部分法院认为仅证明一方在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证明因负担家庭义务导致己方损失或对方获益,该损失或收益通常是指在个人事业发展和经济能力方面的。如此一来,无形中增加了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提出一方的举证难度。
比如在案号为(2023)粤01民终22907号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作为家庭成员对家庭付出及对家人照顾,未举证证实因其对家庭的付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亦未证实其因为家庭提供更多无形支持造成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故对张某的离婚家务补偿请求不予支持;在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11300号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家务分担是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被告并没有因为原告多分担家务而获得多大利益,没有使得被告赚钱能力增加,所以原告离婚时要求被告给予家务劳动补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都认可了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但是法院还是未能支持相关诉请。这说明不同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解读中存在偏差。
2.法院对于离婚家务补偿金数额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决支持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时,在诉讼双方对离婚家务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理论上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对于离婚家务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在实务中也并无统一标准。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劳动属于无形劳动,将其价值进行量化折算成金钱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笔者对于案件的整理归纳,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双方经济能力的差异都是法院在确定离婚家务补偿金的数额时的考虑因素,同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判决金额的重要参考。从笔者对离婚家务补偿金额的分布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大部分案件的判决金额在5-10万之间,但在部分经济发达的省份,判决金额存在高于10万元的情况,金额最多的达到了30万元。
3.法院对于同居关系是否适用离婚家务补偿的认定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理论上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同居未领证但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并共同抚养子女的情形,考虑到各地的不同风俗习惯,部分法院在对该类同居关系的实际裁判中,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进行了参照适用,最终仍然支持了同居关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请求,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属于对《民法典》法条的灵活变通。
03、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的实务建议
1.离婚经济补偿应在“离婚时”提出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首先看申请离婚的双方事先有无协议约定。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须在离婚过程中提出补偿申请,如果在离婚时,请求权人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即视为其已经放弃了补偿的请求。若在协议离婚或判决生效之后再提出,将面临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若不以离婚为前提,要求家务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反,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一方愿意支付对方家务补偿款,并且金额明确的话,那么在承诺的一方拒不支付时,可以以此为据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家务补偿款,极大概率会得到法院支持。
2.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带来的败诉风险
在笔者对案件判决的梳理中发现,有相当大的比例的案件中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支持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和证据不足。在民事审判中大部分案件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也就相应地负担举证责任。那么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提前收集和固定证据以便当庭提交成为了胜诉的关键,离婚家务补偿的证明要点主要是证明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1)抚育子女方面,可以提交学校老师和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一方对子女学业和生活照料方面的付出。其他比如接送子女上下学的行程记录,为子女购置文具等的消费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2)照料老年人方面,对老人的照料除了日常起居,还有比如帮老人买药、陪老人去医院看病等活动,相应的消费记录,老人就医的病历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3)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大部分“家庭主妇”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方式主要是承担家庭劳动,如做饭买菜、购置日常用品等,家中安装的监控视频、消费记录、购物软件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3.离婚家务补偿请求与分割共同财产同时提出为宜
离婚家务补偿是基于平衡家务付出的无偿性和另一方工作收入的有偿性之间的差异的一种立法考虑,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和离婚家务补偿请求共同在诉讼中提出,有助于法官综合考虑以便准确认定离婚家务补偿款的金额,法官通常也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实习生王婷对本文的成稿亦有贡献,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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