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以“云集”和“拼多多”为代表的社交电商,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渠道的裂变流量,打破了传统电商的流量瓶颈,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据《社交电商行业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社交电商规模已经达到了960亿元,商户规模为916万户,预计2020年我国社交电商商户规模将达2400万户,市场规模将突破万亿。
近来,社交电商却因为运营模式缺乏合规性频频亮起了红灯。2017年“云集微店”因涉嫌传销被罚款958万。“花生日记”APP又因涉嫌传销,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7456万的天价罚款。
所以,社交电商到底是不是传销?
别急,小师妹先来给大家讲讲传销的在法律法规中的定义。
(一)刑法上对传销的定义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传销包括两种情形: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收取入门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拉人头。
这两种表现形式同属于欺诈式传销,没有经营的内容,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销。而是以传销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的规定中,虽然有“骗取财物”的特征表述,但传销活动“骗取”的含义,却是通过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展下线购买的人头多少而获取相应的高额回报。且这类“商品”通常没有市场公允价格。所以欺诈型传销不是以直销产品或者实质性服务作为销售者、推介者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而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赚取“人头费”或高额“会员费”作为传销者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行政法对传销的定义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该《条例》第7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 报酬 (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条例》第7 条第1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2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3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也即多层次直销。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欺诈型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除了前述两种类型外,还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对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以下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至此,团队计酬型传销,就不再受刑法的规制,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单纯性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是直销员通过发展下线推销产品,其目的在于扩大产品销售数量并根据产品业绩从直销企业获取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常规的扩大市场份额的销售方式和手段。实践中,多层次直销自取代单层次直销以来,一直是全球直销市场的主流,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们国家虽然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肯定了单层次的直销模式,但还是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对多层次直销加以限制,并未完全放开。
小师妹认为,由于之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滞后,再加上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在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这也导致了我国对多层次直销一直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随着时代发展,我们更应该顺应市场趋势建立新的规则,正确的引导其健康发展。
社交电商是变相的“传销”吗?
作者:互联网法律业务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以“云集”和“拼多多”为代表的社交电商,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渠道的裂变流量,打破了传统电商的流量瓶颈,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