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铺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通过走认罪认罚程序争取从宽处理的案件日渐增多。但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特有的规定和特点,该类案件无论是在办案的时限上、空间上,还是刑辩的技能上、对接的对象、对接方法甚至产生的风险上,都给刑辩律师带来了新的挑战,故此要求刑辩律师补齐精准化量刑辩护的短板、从立足庭审对抗技能到注重庭前协商技能的转变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频频出台,对辩护律师而言可谓“应接不暇”。从审判为中心,到庭审实质化,从“三项规程”颁布,到刑事“全覆盖”,从监察法横空出世,到“认罪认罚”入法,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到“非法借贷”入罪,个人认为这些改革措施着实让刑事辩护律师“消化不良”。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公布的数据: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从上述数据即可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全面铺开。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的相关认罪认罚案件,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就认罪认罚制度对律师辩护的影响和应对提出以下自己的浅见。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和挑战
1、时限强了,空间小了
首先,从办案时限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以及刑诉法225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之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相较于之前非认罪认罚的普通刑事案件,它可以使用速裁程序,它的审查起诉时限与审判时效均是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这对辩护律师有效开展刑事辩护的时限有了更强、更紧迫的要求。
其次,从办案的空间上来讲,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宽幅度的把握应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即在刑罚评价上,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侦查阶段认罪别于审判阶段认罪。这就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工作的时间段提早了,能进行有效工作的空间从以前的以审判为中心变化到现在侦查优于审判。
2、专业偏了,对手多了
首先,所谓认罪认罚前提是被指控方对侦控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所以较于之前非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已经不是再去纠结指控的犯罪事实,更多的是在对指控的主要事实认可的前提下如何协商进行量刑规范。而对于精细化的量刑辩护,多数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并不擅长的。
其次,以往的非认罪认罚案件,是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律师的主要说服的对象是法院。但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跨越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三个阶段办案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还要听取被害方的意见,进而综合评判强制措施的适用于变更,量刑的轻与重。故相较于之前的非认罪认罚案件,刑辩律师的“对手”由之前的以法院变成了公检法、居住地社区以及被害人等多家“对手”。
3、成就少了,重心移了
根据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虽认罪认罚的案件仍然要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并未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辩护律师不能进行无罪辩护。但基于认罪认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对控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所以该类的案件想要取得无罪的效果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这样较之前的以取得无罪判决为辩护荣耀而言,认罪认罚案件能得的成就感就明显少了。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罚是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一般认罪认罚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也是按照检察院确定的量刑建议进行量刑,所以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检察院来,与检察院协商量刑建议。
4、技能变了,风险大了
以往的非认罪认罚的案件,刑辩律师接受、掌握的刑辩技能多是庭审技能,如庭审发问、质证、辩论。但认罪认罚的案件,因为工作重心由法院的庭审转变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协商,传统的庭审刑辩技能已明显不适用,这对刑辩律师如何与检察院、法院协商确定量刑建议或者量刑提出了新的技能要求。
除了技能新要求的挑战,认罪认罚也给辩方及被指控方带来了新的风险,以往刑辩律师的风险是调查取证之风险,但认罪认罚案件中需刑辩律师去调查取证的工作会弱化。但为了保障案件的公平正义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辩护律师如何去把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带了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经刑诉法确定全面实施以来,不少案件中出现了被告人“被迫认罪”的现象,如公诉人会称“认罪不认罪?认罪5年,不认罪10年”,这种情况也并不少,鉴于我国过高的有罪判决率,公诉方掌握的主动权,也鉴于部分被羁押人员在被羁押已久的情况心理承受有限,就会出现“非自愿认罪”“非适当刑下认罪”的情况,这一点在最高检的报告也毫不避讳的有所指出。这种形势下,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刑辩律师,如何在进行有效辩护并保障当事人认罪自愿性带了风险与挑战。
2、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辩护的应对
那么在面对以上影响和挑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去有效应对,笔者结合有关规定与相关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1、专业补短板
如前面提及,认罪认罚案件下,刑事辩护工作重心由之前的定性之辩,到现在的量刑之辩,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协商量刑。那么必须补齐不擅长进行精细化量刑辩护的短板,具体为:
1、加强对量刑指导意见的学习和运用
根据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基本方法,不难看出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然后以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数额、犯罪后果、犯罪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基准刑,再根据未遂、从犯、防卫过当等社会危害性情节,减少基准刑。结合多个法定、酌定的从重或者从轻的量刑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实质上就是一部加减法,所以刑辩律师想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好的去协商量刑,必须写学好量刑指导意见这部加减法,提高量刑的“数学”能力。
2、进行量刑大数据检索
除了前述学习运用量刑指导意见的能力,做好加减法,还应根据具有类似犯罪事实与情节,并结合特定地区、特定办案的机关、特定办案人员,做好量刑大数据检索与分析,通过法律规定与判例与办案机关有理有据进行量刑协商,让大数据支撑我们辩点。同时因为律师只是程序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被告人在面对并不确定的诉讼结果时,其内心常常是纠结的的,是选择无罪抗争,还是走认罪认罚[1],这种时候被告人往往会让律师提出建议,那么进行大数据检索,检索无罪率、检索量刑情况,以数据形式确定的量刑建议,也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在其选择是否认罪认罚时提供一个有形参考。
[1] 参见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第33页。
2、律师办理案件模式的变化
1、从精细辩护到标准作业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重点在于量刑的沟通,而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具有一定的标准化性特点,故而律师的量刑辩护完全可以在穷尽量刑情节的前提下,进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标准化作业。
2、从重开庭到重协商
较之不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式的对抗模式,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则更多的体现在审前程序,尤其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商、对话。[2]认罪认罚案件导致了刑事律师辩护工作重心前移,由之前的庭审交锋到现在的庭前与公诉机关的沟通、确定量刑建议。所以刑辩律师的工作模式要由之前的重开庭,快速转变到如何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主要是量刑协商。
3、从庭审辩护到庭前辩护
之前刑事案件的办理,刑辩律师一般是在庭审中才完全展示自己的全部辩护观点和整体辩护思路,通俗地讲就是“庭审出大招”。但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认罚就是对量刑建议的认可,所以必须提前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诉前辩护。即:在审查起诉伊始,与公诉机关沟通、协商,提出案件中存在的全部问题,以取得检察院认可或者“妥协”,进而有效实现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2] 参见李奋飞,《论“交涉性辩护”——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切入镜像》,《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第31页。
3、注重刑事辩护新技能的训练
1、立足庭审对抗技能,注重庭前协商技能
之前案件注重庭审,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审发问、质证、辩护的技能提高,但认罪认罚案件,更加关键的是庭审,主要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本质上,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生成的基础应该是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过程及结果,但目前多数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单方型(控方)色彩仍比较浓厚。[3]即便如此,刑辩律师应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及刑事诉讼法赋予的量刑协商权,提升与办案机关沟通、谈判、协商的技能,由之前的说服法官,到现在说服检察官。具体建议:
(1)坚持从案件事实出发,让案件证据发声。
协商的方式首先还是坚持案件事实本身是否清楚,用案件证据发声。辩护工作不再倚重庭审并不意味着刑辩律师可以偷懒,反之刑辩律师要在审查阶段就更细致的阅卷,更早发现问题,形成辩护意见,以这样专业、敬业的方式去沟通,可以赢得检察官的好感,为取得理想的量刑建议打下基础;
(2)沟通内容不限,不一定拘泥于量刑本身。
虽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中刑辩律师在与检察院协商、沟通过程中不能对事实、证据、程序等问题发表意见。反之,有理有据的针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充分发表意见之后,有可能取得检察官“妥协”,并以从轻、减轻量刑的方式体现出来,以取得良好的量刑效果;除此外,争取当面沟通,并事后提交书面意见,基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应积极争取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这样在当面沟通过程通过检察官的回应或者反映可很好的掌握控方意思,以进行更为有针对性、有效的沟通或者补救,并根据本次沟通中掌握的新信息或者争议点做好应对,之后一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2、无罪辩护——不诉辩护
因为认罪认罚案件,争取无罪的概率减少。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是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所以根据案件事实,对于证据明显存疑,情节轻微的,可以去争取不起诉的结果,故刑辩律师在以往做无罪辩护的技能下,要更多去提升不起诉辩护的技能。
[3] 参见杨宇冠、王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第6期,第85页
4、风险防控不离宗
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前提是刑辩律师必须防控认罪认罚给律师本身带来的风险。如前面提及的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存在检察院处于强势地位,存在“被迫认罪”“建议不适当”“具结反悔难”等问题,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对这类风险予以防控。关于如何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的自愿性”,很多的学者或者实务工作者也发表过专业的文章,如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当然主要是要求晚上追诉机构的告知义务,如控方应详细向被指控告知的指控内容、证据、事实、量刑依据、认罪认罚撤回权刑事的行使和后果。[4]愿望总是美好的,学者从体制构建的角度提出的设想是好的,未来通过制度设计从站主导优势地位的控方出发保障被指控方认罪自愿性是再好不过的了,但目前在该制度还没有完善,或者部分案件中控方基于各种原因没法如此“尽职尽责”的时候,则辩护人自己需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并且精准进行量刑计算与检索,提出符合案件事实的量刑建议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人予以释明,做好会见、接待笔录,让当事人在对法律、政策、现实、可能具有充分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签署具结书,以期最大程度地防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律师风险。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法不是嘲笑的对象。笔者认为:刑诉法也不是嘲笑的对象。认罪认罚制度从2014年开始试点,2018年纳入刑事诉讼法,期间存在种种问题和争议,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检察权与审判权冲突、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关系、量刑合意与法院量刑权关系、值班律师见证和委托律师审查冲突等新问题。从我们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无论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何种问题,既然已经被确立为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已经全面铺开,我们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适应、如何去完善。笔者也期待通过分享自己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这些经验和浅见,为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共同努力。
[4] 参见孔冠颖,《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及其保障》,《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5卷第1期,第23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辩护新挑战及应对
作者:李文超 刘静静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铺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通过走认罪认罚程序争取从宽处理的案件日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