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子女,也是国家的财富,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由于儿童生理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他们在以成人为主导的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父母、家庭在护佑儿童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父母离婚纠纷或者其他家庭纠纷,儿童平静的生活往往被无端地打破。当父母因为离婚而在法院相互攻击、因监护权而争论不休,乃至抢夺、藏匿子女时,儿童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人。那么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究竟该如何妥善解决呢?本文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考虑抚养人的抚养条件
正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故,在儿童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可以让儿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父母双方在争夺儿童的抚养权时,一个拥有良好的经济状况的抚养人在获得婚生子抚养权方面的概率会变大。
二、考虑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在解决婚生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一直秉承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从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与情感联系、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出发,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显得至关重要。
谈及抚养能力必然会涉及抚养人的情绪是否稳定。抚养人的情绪稳定有利于孩子日后身心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抚养孩子需要耗费大量的心力、财力同时需要抚养人耐心的教导。试想一下,若是抚养人在日常生活琐事中,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一点小事就可以让抚养人暴躁易怒,又如何能够保证抚养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呢?
三、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当考虑婚生子的年龄问题,对于已将年满8周岁已经可以独立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婚生子,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应当予以着重参考。
婚生子的抚养权无论归属于谁,都是为了保护子女利益和身心健康。但是在实践中抢夺、隐匿孩子的状况层出不穷,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毋庸置疑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侵权行为。父母双方在实施抢夺、隐匿孩子行为时,根本没有顾及孩子的真实意愿。抢夺、隐匿行为不仅会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性伤害还可能造成孩子精神障碍和行为失常。所以在争夺婚生子抚养权时,应当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婚生子的真实意愿,对于未满8周岁的婚生子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
综上所述,离婚对于成人和孩子而言是一种完全不同的体验,因为孩子们在此过程中失去了对他们发展至关重要的东西——家庭结构。本着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至关重要,应充分考虑抚养人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孩子的真实意愿、甚至可以将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作为衡量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
浅析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作者:李雨涵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子女,也是国家的财富,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由于儿童生理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他们在以成人为主导的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