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盘用户上传、存储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网盘服务提供商是否必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权利方是否有权要求网盘服务提供商阻止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并从服务器删除用户已存储的内容?
随着5G时代的到来和云存储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何划定网盘等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是司法和法律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南京分公司”)诉百度网盘存储、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百度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推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百度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原审判决,驳回了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构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对划定网盘等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和责任边界,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江苏高院认为,百度网盘不同于论坛、贴吧等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发布平台,具有私密存储空间的特性。
在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账号下的文件时,公众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网盘内的任何内容,因此,用户所拥有的账号下的网盘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同时,因网盘用户上传、存储、下载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上述单纯的操作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匆匆那年》,百度公司被诉赔300万元
《匆匆那年》是一部反映“80后”情感和生活的影视作品,焦点南京分公司对该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焦点南京分公司曾向百度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文件MD5值阻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存储该剧视频文件,并从网盘服务器中删除用户已存储的内容。百度公司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的要求明显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基于用户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拒绝了焦点南京分公司的上述要求,并告知该公司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提供具体侵权网络链接地址。
焦点南京分公司因此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所谓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以及合理经费20万元。
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百度公司经焦点南京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按MD5值删除百度网盘中存储的对应侵权文件,构成间接帮助侵权。
百度公司则认为,其经营的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的在线服务,其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权利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百度明知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且MD5值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百度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且存储行为不侵权。因此,百度并未侵犯权利方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不认可直接侵权,但认为百度公司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注意义务,构成间接帮助侵权行为,酌定百度公司赔偿50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于日前作出判决,撤销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焦点南京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用户利用网盘上传、存储版权文件,百度是否构成“提供”行为?
从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均可以看出司法态度,一审、二审都认为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依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全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额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那么,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该规定的“提供”行为?其关键就在于证明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所经营的百度网盘不同于一般的门户网站,而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每一个用户的百度网盘由该用户自行登录账号进行相关操作和信息管理,用户在百度网盘中对于信息资源的上传、存储和下载等操作是相对自由的,用户之间的百度网盘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用户对于自己的百度网盘中储存的相关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只有当其对信息资源创建分享链接并通过其他网络渠道公之于众时,被分享的其他用户或者公众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信息资源。
也就是说,公众或百度网盘的普通用户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该项权利指向的主要是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面向公众并可以使得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就特定作品文件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作为网络存储空间使用者的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处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本身不代表行为的实施主体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故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行为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据此,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单纯的存储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二审法院的认定为将来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指引。
云存储空间的私密性决定了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责任边界
为何两级法院都认为百度不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还可以从云存储空间本身的特性中找到答案。
网盘、云盘、微盘等类似基于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存储服务,都有其最共同的特征,即私密性。也就是说,它们属于一种私人空间。
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初心,即为用户提供在线的“移动硬盘”服务,并基于用户的信任,保护其私密性。
网盘等云存储技术服务的提供者虽然从未正式声明,但实质上承诺了尊重网盘用户在网盘中存储的自由,网盘用户有权禁止他人看到其存储空间里的内容。网盘等云存储技术的用户正是基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任,通过其设置的密码,将其不愿意为公众所知的内容存储其中。除非有特定监管原因或法律禁止理由,包括此类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任何人或机构都不能越界,任意审查网盘用户的存储内容。
如果对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过于严苛,要求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严格监管、审查用户上传信息资源是否涉嫌侵害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这等于将云存储服务提供者自身置于无时不刻存在的侵权风险之中。这实际上是迫使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为了履行义务和责任而放弃存储服务的“初心”,它们最终将失去用户的信任。
正是基于守护云存储服务的“初心”,二审法院认可了百度网盘的私密性。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而更加具有私密性,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账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账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权利人发出的“有效通知”要快捷关联投诉内容
本案中,法院还对何为有效通知进行了明确。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据此,权利通知应当提供要求删除或断开的网络地址,这是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的基础。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对有效通知的认定并非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必须包括侵权链接等内容,但是作为权利人所发出的一个有效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客观状况,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尽到其他应当且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开链接、删除文件等各项具体处理措施。MD5值是一种防篡改的信息摘要算法,在实践中,MD5值的功能是比对文件是否一致,而不具备对互联网信息定位的功能。而且,百度网盘未存储文件标准MD5值,无法通过标准MD5值定位到服务器中的相关文件。
本案中,南京焦点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并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方便快捷定位侵权传播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在未有指明百度网盘用户实施传播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亦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江苏高院认定《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
网盘用户有权存储版权作品,百度不构成“提供”行为
作者:刘洋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网盘用户上传、存储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网盘服务提供商是否必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权利方是否有权要求网盘服务提供商阻止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并从服务器删除用户已存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