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宇宙,璀璨星空,谁是那最神秘的一颗——相反技术教导浅探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相反技术教导的含义及法律渊源 具备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

一、相反技术教导的含义及法律渊源
具备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关于如何认定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申请具备创造性,则必须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关于如何认定创造性,《专利法》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而是由《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相关规定。
针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三步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三步法”的核心就是“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 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 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 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里所定义的技术启示,一般也称为“技术教导”。由于必须要有技术教导才可能否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那顾名思义,如果现有技术明确告诉其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则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也就应该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虽然《专利审查指南》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相反技术教导及其影响,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步法”规定的内容,实际还是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的相关规定的。但如此的规定,宛如告诉一颗行星的存在,而又将其罩上了一层神秘面纱,让人见不到其真容。在实践中,如何理解相反技术教导和判断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还是造成了诸多困扰。
笔者作为一名从业十数年的律师,对于专利案件感受最深的莫过于理论性太强,这与普通民商事所关注的适用法律和“谁主张、谁举证”问题相去甚远,如果跟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相比,则更是大相径庭。专利案件中充满了不计其数的理论问题亟待去解决,正如浩瀚宇宙,璀璨星空,存在着无数神秘的行星,等待着科学家们去探索。对于宇宙中,哪一颗行星最为神秘,似乎还没有给出过猜测,对于专利无效领域,这颗最为神秘的“行星”,笔者感觉相对要明朗一些,相反技术教导应有足够的资格摘得这一称号。而作为笔者心目中最为神秘的“行星”,笔者希望能够对其有一些浅浅的认识。“相反技术教导”在《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为有所了解,笔者考虑去寻找它的法律渊源。
根据众多学术论文指向,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相反的教导”或“相反的启示”(teaching away)应来源于美国。美国审查指南通过列举的方式,从正反两方面说明,在某些情下,应当被认为存在相反的教导,从而认定发明具有创造性,而在某些情形下,反向的教导不足证明发明具有创造性。
根据美国审查指南,存在相反的教导的情形大抵包括两种情形:(1)对比文件之间不能够结合的情况;(2)如果需要进行的改变将会使现有技术中的发明被改变得不适于实现它的目的,那么就不存在启示或动机进行这样的改变。这或许能作为相反技术教导的原始定义了。
二、案例分析
追踪到了渊源,了解到了定义,看似覆盖在相反技术教导身上的那层神秘面纱已经被揭开,但实际上在实践中,什么是相反技术教导,如何理解相反技术教导依然是如云遮雾罩一般。相反技术教导依然犹如那颗游离在太阳系边缘的“Pluto”一般,除了神秘,还是神秘。笔者不得不转向司法领域去寻求相关的理解。
2.1专利复审委对相反技术教导的理解
应用相反技术教导评价创造性的典型案例应非“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小平关于‘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莫属。
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对“鲨鱼鳍天线”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鲨鱼鳍天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通过将证据1-1与“鲨鱼鳍天线”发明专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可以确定关键区别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c“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区别技术特征c,提交了证据1-4,认为证据1-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c,与证据1-1结合可以得到“鲨鱼鳍天线”专利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证据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但复审委经审理后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证据1-1提出了一种鱼鳍式天线装置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主要为了克服其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长棒状伸缩型AM/FM共享天线容易发生故障的缺陷,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为,将AM天线和FM天线作分离式设计形成两根天线,而多根天线的使用在本专利中认为是存在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将AM天线和FM天线作分离式设计的技术手段与本专利中使用AM/FM共用天线的技术手段是相背离的,若在证据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使用AM/FM共用天线的技术手段则会使得其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在证据1-1中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阻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同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求手段来解决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无法获得将其与现有技术中的使用AM/FM共用天线的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区别技术特征c 被证据1-4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无法获得在证据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1-4的技术启示,从而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4单个或组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复审委的认定,可以读出其关于相反技术教导的理解: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相反技术教导,这里的核心依据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关键特征正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抛弃的。
2.2法院对相反技术教导的理解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复审委的上述认定并不认同,因此起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证据1-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提出了一种鱼鳍式天线装置的技术方案。该方案系采用将AM天线和F M 天线作分离式设计形成两根天线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证据1-1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长棒状伸缩型AM/FM共享天线容易发生故障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在背景技术中则认为多根天线的使用是存在技术缺陷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通过较少天线实现安装方便、无线电信号接收效果好的天线接收装置。故证据1-1采用的AM天线和FM天线作分离式设计的技术手段与本专利所采用的AM/FM共用天线的技术手段是相背离的。基于此,证据1-1中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证据1-1之后,不会产生减少天线的需求,亦不会提出如何通过较少天线实现安装方便,无线电信号接收效果好的天线接收装置的技术问题,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本领域或相关技术领域中寻求技术手段来解决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无法获得将其与其他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在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院的认定,可以读出其关于相反技术教导的理解,与复审委的理解是一致的。
三、结语
从相反技术教导的法律渊源来看,由于采用的是枚举式定义,实际使得相反技术教导的内涵依然不清楚。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能够初步地理解了相反技术教导核心内容是,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使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时,则不能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获得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破坏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纵使尊重司法机关认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案例式的解释,指导意义依然有限,犹如管中窥豹,仅见一斑。就以上述案例为例,仅是针对一种直接矛盾的情况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的理解,而对于不是这种直接的矛盾关系,是否也能够认定存在相反技术教导依然是迷茫的。例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解决技术问题采取了一种技术方案,涉案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并非与其技术方案相反,但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能实现其技术问题的问题,这种情况恐怕还不能直接引用上述案例审判思路,而由于没有准确的定义,也只能等待权威机构给出指导案例。
相反的技术教导恐怕还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掩藏在神秘的面纱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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