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探望权?

来源:麦盖提县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法官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为孩子利益出发为原则妥善处理了一起因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

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法官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为孩子利益出发为原则妥善处理了一起因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艾某(男)与被告阿某(女)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同年12月儿子出生,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性格不合于2015年3月离婚,婚生子随被告一方共同生活。但离婚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阻止原告与儿子见面,这让原告艾某无法接受,他认为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亲子关系的培养,遂以被告阿某剥夺其探望权为由起诉至麦盖提县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了解,因被告不让父子见面,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不利于孩子的正常成长,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艾某对孩子具有相应的探望权,任何人不能剥夺此项权利,遂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审慎、合理的对待婚生子的探望问题,并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应当给予原告探望的权力,同时被告还应履行好协助义务。最终,经过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给予一定的帮助。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不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更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产生任何的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抚养子女、陪伴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如若协商不成或后期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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