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廷: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实务适用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由于全球疫情、贸易战和经济下行周期的叠加效应,很多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当公司无法延续经营、面临终止,也将进入清算阶段。

2020年,由于全球疫情、贸易战和经济下行周期的叠加效应,很多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当公司无法延续经营、面临终止,也将进入清算阶段。8月7日,《桦说》第十一回,实习律师李崇廷以“解散清算与破产的实务适用”为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
公司在终结之前,不一定都申请破产,但都需要经过清算,除非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清算”在实务中的不同适用情形,李崇廷将本次分享内容分为“解散清算”“破产清算”和“实践中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竞合”三个部分,并结合实际案例分别进行进行了讲解。
针对不同的清算形式,李崇廷制作了“自行清算流程图”“强制清算流程图”“破产清算流程图”进行比对说明。在互动问答环节,张赛男律师分享了自己办理的一个案例,与会人员各抒己见,结合本次分享会内容,纷纷围绕“执转破”于实务中的操作流程和适用情形进行了探讨。
桦天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罗培君律师对本次分享会内容进行了点评,并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了补充。
分享会结束之后,李崇廷将分享内容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实务适用
01 解散清算
解散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自行清算的流程

强制清算的流程

公司在终结之前,不一定都申请破产,但都需要经过清算,除非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当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时,清算责任人此时有责任申请公司破产,实现公司清算程序向公司破产程序的过渡。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中,对于债务人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02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不意味着就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利益相关人完全有可能通过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来进行。但若进行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的法律后果。
破产清算的流程

03 实践中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竞合

存在竞合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而在实践中清算义务人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非常普遍。解散的企业特别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存在破产原因的,从而造成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竞合。
竞合情况下,破产清算优先适用原则
法院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而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前,应当对债权人予以释明,告知申请强制清算的债权人,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条件,应当通过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并可以向债权人解释两种程序的不同性质、适用条件和相关制度规定。债权人同意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或者变更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院应当许可或者按照破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债权人经法院释明仍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解散清算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还有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地主性法规》等;
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
注意:
2019年9月11日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明确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实践中,清算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法律实践中未清算的相关法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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